何谓“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

更新时间:2019-07-27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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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法》第407条“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是指受托人尽到了注意义务,对损失的发生无过错。


      《合同法》第407条“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是指受托人尽到了注意义务,对损失的发生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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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双方当事人均无违约行为,只是就有关条款协商不一致。只要一方当事人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事项进行了诚信磋商,对于订(定)购协议中没有提到的条款,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则可视为“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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