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汽车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19-08-04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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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原告:某外贸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某保险公司某开发区分公司1995年10月l7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保险单)。该保险单载明:原告将其一台奔驰S320型轿车向被告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玻璃险、失盗险;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2
【案例】 原告:某外贸开发
有限公司 被告:某 保险 公司某开发区分公司 1995年10月l7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
机动车辆 保险 合同( 保险 单)。该 保险 单载明:原告将其一台奔驰S320型轿车向被告投保
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玻璃险、失盗险;车辆损失险 保险 金额为12
【案例】
原告:某期限自 1996年10月18日零时起至1997年10月17日24时止;总保险费42200元。该保险单背面附有“机动车辆保险时间成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这是指外界火源以及其他保险事故造成的火灾导致保险车车辆的损失”,“自燃:保险车辆因本车电路、线路、供油系统及货物等发生问题产生自身起火,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但被告并未向原告说明或介绍上述文件解释,原告在诉讼前不知道有此文件解释及其他解释。
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的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属实、合法、有效。本案保险单背面虽附有“除外责任”条款,但因被告并未将该除外责任条款向原告“明确说明”,故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被告不得以此条款拒绝赔偿。判决被告交付保险金120万元及逾期赔款的利息。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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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已生效,不是本人签字免责条款能不能生效
"保险合同的效力必须满足这些条件才具备有效性: 1、合同双方必须有着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里约定的内容必须表达明确真实; 3、合同约定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能够危害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第9条有相关条文,在签订合同时,当事双方都要有一定的缔结协约的能力,并且合同上的表述必须明确且真实,还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危害公共利益。保险合同的效力是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法定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