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猗县县志编纂委员会等著作权纠纷

更新时间:2019-08-04 11:4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原告诉称:被告编委会主编、出版的《临猗县志》一书,使用我的作品约10万字,其中在使用我提供的方言志初稿时,不仔细校对,以至发生140余处错误。在被告宁新杰的指使下,编委会使用我的这些作品,既不给我署名,也不付我稿酬,侵犯我的著作权。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

  原告诉称:被告编委会主编、出版的《临猗县志》一书,使用我的作品约10

  万字,其中在使用我提供的方言志初稿时,不仔细校对,以至发生140余处错误

  。在被告宁新杰的指使下,编委会使用我的这些作品,既不给我署名,也不付我稿

  酬,侵犯我的著作权。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纠正错误,在相应的报刊上声明

  公开道歉,并赔偿我的稿酬、因追究侵权而造成的差旅费、误工损失等2.8万元

  。

  被告编委会辩称:《临猗县志》是众人智慧的结晶,著作权属于被告所有,其

  中无任何个人作品,因此不存在侵犯任何个人著作权的行为。

  被告宁新杰辩称:《临猗县志》的著作权属于编委会,其法定代表人是刘振龙

  。被告作为一个自然人,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83年6月至1985年10月,原告张延华借调到被告编委会下属的临

  猗县县志办公室工作。期间,按被告编委会的指示,张延华编辑了《临猗县地名志

  》一书。该书于1985年出版,书中的“建置沿革表”、“古地名考”、“春秋

  令狐之战”等作品系张延华创作。张延华在县志办公室工作期间,还通过下乡采访

  ,收集整理了“王干的故事”。

  《临猗县志》是被告编委会根据临猗县县委、县政府的部署主持编纂,在数百

  人及70万家单位的参与下,历经12年完成的地方志。全书约120万字,由《

  人口志》、《经济志》、《社会志》《人物志》等九个分志和《大事记》、《附录

  》、《志余》三部分组成,各分志内按章、节编排。该书1993年正式出版,首

  次印刷3000册。

  《临猗县志》中,使用了原告张延华收集整理的“王干的故事”约1800字

  ,还使用了张延华编辑的《临猗县地名志》中的“建署沿革表”、“古地名考”、

  “春秋令狐之战”等内容约2万余字。1991年,张延华调到新的工作单位后,

  被告编委会负责人口头委托张延华给《临猗县志》提供部分初稿。张延平为完成委

  托,除了撰写部分初稿,还将其1989年发表的作品《临猗县方言志》4万余字

  的原搞都提供给编委会。经编委会修改,《临猗县志》的《人口志》部分,采用了

  张延华的初稿约2万字;《社会志》第一章“民俗风情”中,利用了张延华的初稿

  编辑成民俗风情、歌谣、谚语等内容;《社会志》第三章“方言”中,采用了张延

  华的初稿约3万字。“方言”采用初稿的这些内容中,因校对不慎,出现了135

  处印刷错误。

  《临猗县志》一书,书前有被告编委会成员、县志办公室成员、编辑等人员的

  署名,书后有后记、提供资料单位名单,还以“志人掠影”为各分志的主编、编辑

  等16人列了传记。原告张延华认为,他是《临猗县志》中约10万字作品的作者

  ,却被编委会剥夺了著作权,遂提起诉讼。1995年10月25日,编委会将所

  有参加志书或者提供资料者“补记”在《临猗县志》书后,张延华名列其中。

  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临猗县志》的整体著作权属于被告编委会。鉴

  于该书系多人合作作品,故作者对各自独立创作的作品可单独享有著作权,对职务

  作品享有署名权。原告张延华的著作权没有得到充分保护,应当由被告编委会负责

  ,与被告宁新杰无关。据此,该院于1997年8月19日判决。

  @@ 一、对《临猗县志》中的《人口志》和《社会志》第一章“民俗风情”中的“

  婚丧庆祭”、“陋习禁忌”两节,第二章“婚姻家庭”,第三章“方言”,第四章

  “俗语”中的部分内容,以及“古地名考”、“建署沿革及沿革者表”、“春秋令

  狐之战”、“王干的故事”等作品,原告张延华享有署名权。《临猗县志》再版发

  行时,在上述作品中署张延华之名。

  @@ 二、《临猗县志》再版发行时,被告编委会对第三章“方言”中的135处错

  误予以更正。

  @@ 三、被告编委会在《山西日报》、《光明日报》上向原告张延华赔礼道歉。

  @@ 四、被告编委会付给原告张延华劳动报酬款1万元,赔偿张延华的经济损失1

  .5万元。

  被告编委会不服一审判决,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1、《

  临猗县志》是官方立志,是整体作品,不能分割,只能由编委会署名。被上诉人张

  延华给县志提供的是资料,不是作品,并且已经领取了资料费。县志中的有关篇章

  与张延华提供的材料雷同,是因为这是客观历史事实。2、《社会志》中的“方言

  ”部分,是经专家审定的,不存在135处错误问题。3、《临猗县志》发行面窄

  ,又搞了“补记”,已经说明张延华做了工作。判令在《山西日报》、《光明日报

  》上向张延华赔礼道歉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延华的诉讼请求,判决其

  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张延华答辩要求驳回上诉,维护原判。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地方志,是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由地方政府确定的编纂委员会主持编辑、并

  由该委员会承担法律责任的编辑作品。虽然地方志与其他作品相比,具有反映地方

  政府意志的特殊性,但是它也应当和其他作品一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调整。资料,是用作参考的材料。被上诉人张延华提供给上诉人编委会的,是其

  通过脑力劳动创作出来的文字作品,并非资料。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

  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page]

  ,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第十四条规定:“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

  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临猗县志》一书是由上诉人

  编委会主持完成的编辑作品,其整体著作权应归编委会。该书中所有被编辑作品的

  创作人,依法对各自的原作品享有著作权。编委会在行使自己的编辑作品著作权时

  ,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

  《临猗县地名志》是被上诉人张延华在县志办公室工作期间编辑而成,其中的

  “建置沿革表”、“古地名考”、“春秋令狐之战”等作品和“王干的故事”,依

  照著作者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张延华的职务作品,张延华享有署名权,著作

  权中的其他权利由上诉人编委会享有。由于《临猗县地名志》与《临猗县志》的著

  作权同属于编委会,《临猗县志》可以使用《临猗县地名志》的内容,但是编委会

  除了应当保证张延华的署名权外,还应当给付适当的报酬。

  《临猗县方言志》是被上诉人张延华独立创作的作品,依照著作权法第十条的

  规定,张延华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

  权。《临猗县志》社会志第2章方言部分使用《临猗县志方言志》中的大部分内容

  ,上诉人编委会应当保障张延华享有这些权利。张延华要求更正《临猗县志》社会

  志第2章方言部分出现的135处印刷错误,是其行使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表现,编

  委会有义务履行。

  上诉人编委会口头委托被上诉人张延华为《临猗县志》写作的其他初稿,由于

  委托不明,依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张延华所有。

  上诉人编委会《临猗县志》“志人掠影”中对各分志的主编、副主编或者编辑

  作了传记,却不给《临猗县地名志》的编辑、被上诉人张延华作传记,显失公平

  张延华起诉后引起编委会的重视,对所有参加志书者进行了“补记”,法院予以认

  可。关于编委会认为一审判令登报赔礼道歉不当的问题,本院认为赔礼道歉是著作

  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之一,一审依法判令并无不当,二审中

  也未发现免责事由,故该请求不能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

  但是判决结果中没有将职务作品与非职务作品区别对待,由此导致赔偿损失数额有

  误,应当变更。

  综上,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的规定,于1998年8月31日判决。

  @@ 一、维持一审判决的第二项、第三项。

  @@ 二、变更一审判决的第一项为:张延华对《临猗县志》社会志中的方言部分享

  有全部著作权,对“王干的故事”、“人口志”部分享有署名权。《临猗县志》再

  版时应在“志人掠影”中对张延华及其作品进行介绍。

  @@ 三、变更一审判决的第四条为:编委会付给张延华劳动报酬款2100元,补

  偿张延华经济损失15000元。

  一审案件诉讼费等共计1900元,编委会负担1400元,张延华负担50

  0元。二审案件诉讼费1100元,编发会负担600元,张延华负责500元。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合同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67295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著作权纠纷 受理法院
你好,根据纠纷具体情况确定
著作权纠纷 管辖 北京
著作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著作权侵权纠纷合同纠纷
认定著作权的侵权要符合下列条件: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
著作权 侵权纠纷 管辖
根据著作权保护的特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可分为以下几步: 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 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
著作权侵权纠纷
你好,太多了。。。。。。。
侵害著作权纠纷
申请劳动仲裁。
著作权侵权纠纷
根据你们之间的合同约定的进行的
著作权权属纠纷
著作权要看是否有独创性,即使一样不一定是侵权,可能双方都有著作权。
我的微信零钱被司法冻结,银行卡不能使用
您好,需要解冻才能使用,具体是因为什么事情
我的儿子被房东打了,脸上一八掌,耳朵听不见,医院看了是听力下降,
如果房东不愿意支付医疗费用,您可以先尝试与房东协商,要求他承担应有的责任。如果协商无果,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比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房东赔偿医疗费用和其
一个月房子租金2700需要交多少税
根据税法规定,房屋租金收入应缴纳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具体操作如下:首先,确定租金收入金额;其次,根据税法规定的税率和计算方法,计算应缴纳的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最
父母离婚后,我本人户籍在母亲户上,父亲便将我的户籍迁到了他的户上,现如今我应该如何转回到母亲名下?
转回母亲名下需满足相关条件和程序。首先,需确保符合户籍迁移条件,如父母双方同意、未涉及其他纠纷等。其次,向当地派出所提交申请,提供身份证明、父母关系证明等材料。
有身份信息被泄密怎么处理
身份信息泄露后,常见处理方式有更换账号、修改密码、报案及律师起诉等。选择时需考虑泄露程度、影响范围及个人需求,轻微泄露可修改密码,若涉及财产等严重问题则应及时报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