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买了一辆汽车,4S店附赠李先生一台千斤顶。可当李先生第一次使用千斤顶修车修到一半时,千斤顶突然折了,把李
先生压在车下,当时就不省人事了。周围人帮忙报警,这一事故造成李先生骨折和面部挫伤。李先生和4S店协商要求赔偿,他们说千斤顶只是赠品又不是他们生产的,所以不能负责。于是李先生决定起诉,到法院立案,法官说立案应该提供千斤顶属于质量瑕疵产品的鉴定结论,否则不予立案。请问律师李先生到底该怎么做?
李梦婧律师回复:依据您所说的情况,李先生们认为即使您不提供鉴定结论法院也应当立案。
首先,只要符合案件立案标准,法院应予立案。到法院立案应当符合四个标准:第一,原告应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只要您符合这四个立案标准同时提供相关诉讼材料,法院就应立案。
另外,提供千斤顶是否属于质量瑕疵产品的鉴定结论,这一举证责任也应当由4S店承担,而不是由您提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千斤顶造成修车人的侵害事实需要您举证。而千斤顶质量合格的相关证据则属于4S店的免责事由,理应由4S店承担举证责任。
在立案时就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质量是否合格的鉴定结论,这既不符合立案标准也不符合举证规则,所以法院依法应当给您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