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儿童落水溺水身亡,水利局和园林处被判均无过错免责,以往此类案件多数判决承担责任,为何此案被判无责?法院判决是否迫于行政压力?在这个问题上是否适用过错原则?过错免责的界限在哪里?
七岁孩童溺水身亡 家长诉水利园林疏于管理
2006年6月17日,7岁半的谢童带着比自己小半岁的表弟吕航和两个同学,一起在三明市三元区沙溪河城关大桥南侧的沿河绿化带游玩。玩了一会儿,吕航手脚脏了,便钻出堤岸的栏杆,去下河踏步(专供下水作业人员使用的台阶)上洗手,不慎掉入水中,谢童见状去救吕航,也被带入水中,结果双双溺水身亡。
孩子的父母认为,三明市水利局、三明市园林管理处疏于履行管理职责,共同过错造成吕航落水,谢童为救吕航又因为防护栏存在安全隐患而溺水身亡。经交涉无果,2006年8月,两个孩子的家长将水利局和园林处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水利园林无责 驳回原告请求
2006年12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原告方不服,向三明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2008年4月29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吕文华、谢秀文与原告谢启党、詹红光分别诉被告三明市水利局、三明市园林管理处人身损害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应负担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法院给予司法救助,予以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