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1月张某参加由繁晨纺织品有限公司主办的服装展销会,在展销会的第12号博佳皮衣厂的柜台前,看到一件价格为2100元的皮大衣,款式新颖,张某决定购买。张某选衣时,看到柜台显眼处写有“当面查验,概不退换”的告示。张某买衣后即穿用,但没想到10天后,张某给皮衣上油时,发现皮认外皮有脱落现象,皮衣上斑斑点点十分难看,张某即拿衣服到展览会要求退换,但展览会已经结束,博佳皮衣厂的人员已经撤走。张某十分气愤,遂打电话到电视台反映博佳皮衣厂产品质量有问题,新闻媒介将此事曝光,博佳皮衣厂皮衣销量大减。博佳皮衣厂诉至法院,称在出售皮衣时,本厂已声明“当面查验,概不退换”,张某也知道仍购买,说明其同意对皮衣质量风险由自己负责。现在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本厂的名誉,要求张某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张某在答辩时向法院提交了商检部门出具的张某购买的皮衣质量不合格的证明。
问题:1、博佳皮衣厂的“当面查验,概不退换”的告示是否有效?为什么?
2、博佳皮衣厂认为张某侵犯了该厂的名誉权是否成立?为什么?
3、张某就皮衣质量问题是否有权向繁晨纺织品有限公司索赔?
评析:本案涉及经营者免责声明的效力,消费者的监督权以及消费者的索赔方法问题。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即与消费者成立合同关系,双方应当依约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但是由于经营者和消费者在经济实力和消费知识上有较大差距,经营者经常会制定不合理、不公平的规定,以免除自己的责任,有损于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对这种情况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经营者具有提供质量合格的商品和服务的义务,博佳皮衣厂以“当面查验,概不退换”的声明,将产品质量的担保义务自行免除,将质量的风险转嫁给消费者,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做法,故该声明无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条、第15条的规定,消费者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等多种渠道行使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权。问题在于消费者行使监督权不能够侵害经营者的名誉。监督权和名誉权的合法界点即是消费者对外的陈述是否符合客观事实。本案中,张某购买的皮衣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其将此情况反映给报纸和电视台时作了客观陈述。并无虚假事实,因此其行为是正确行使消费者监督权的行为,并未侵害经营者的名誉权。
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一般由经营者赔偿。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展览会,是一种短期销售行为,展销会过后,向经营者索赔有困难,就不宜选用一般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期间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索赔。展销会结束,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索赔。展销会举办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故张某有权向繁晨纺织品有限公司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