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告知义务免责条款无效

更新时间:2019-08-04 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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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驾驶途中捷达王轿车起火自燃,向保险公司索赔,却被告知责任免除,由此引发了陈志义长达7年的诉讼。9月17日,陈志义告诉记者,经过再审程序,他终于打赢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拿到了石河子某保险公司赔付的车辆保险金14万元。68岁的陈志义老人是农八师148团退休职工

  驾驶途中捷达王轿车起火“自燃”,向保险公司索赔,却被告知责任免除,由此引发了陈志义长达7年的诉讼。9月17日,陈志义告诉记者,经过再审程序,他终于打赢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拿到了石河子某保险公司赔付的车辆保险金14万元。

  68岁的陈志义老人是农八师148团退休职工。2001年5月13日凌晨零时许,他驾驶新C-08038捷达王轿车行驶至石河子西营镇路段时,车辆仪表盘下冒烟。陈志义随即熄火停车检查,发现发动机与仪表盘部位起火,随车人员下车施救灭火,但未能将火扑灭,车辆被烧毁。之后,陈志义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却被告知车辆火灾系自燃,责任免除条款规定:自燃或不明原因产生火灾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陈志义很是纳闷,在投保单上签名时并没有看到相关保险条款,对于责任免除条款更是一头雾水,更没人提醒自己投保自燃损失附加险。他认为,保险公司未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应当承担理赔义务。随后,陈志义踏上了漫长的诉讼之途。

  7年间,执著的陈志义不服一审、二审判决,多次向上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08年2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令由农八师中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陈志义看到了希望的曙光。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投保车辆自燃造成的损失应否予以理赔,是案件争议的焦点。

  2008年7月,农八师中级法院再审查明,保险公司虽然在保险单中注明,要求投保人仔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部分,但未就免责条款的内容、术语、目的等向陈志义作出明确说明。投保单虽有陈志义签名,但未附保险条款,也没有附加险标识,特别是续保时增加了单独的自燃免责内容,保险公司也未就自燃的含义及法律后果提醒投保人予以特别注意。

  法院认为,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故涉案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对陈志义不产生效力,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陈志义车辆保险金14万元,撤销原一、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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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根本没明确告知免责条款,这情况下免责条款是否一样不生效
保险合同效力认定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怎样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你好,这个没有办法涵盖,只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合同,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3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4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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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把你隐私权,谁把你看了,侵犯什么隐私权什么情?
您好,可以的,具体什么类型的呢
可先查看合同违约条款,收集对方违约证据,与对方协商要求承担责任。若协商不成,依据合同争议解决条款,选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9分钟前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是固定统一的,会因地区经济水平等因素有差异。要确定杭州具体标准,可通过政府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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