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免责条款?
更新时间:2019-08-04 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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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签订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时,有的承运人要求托运人在运单上注明包装不固,货主自负等特约免责条款。按照铁路法第18条的规定,凡不属于免责条件的,即使承运人无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当事人之间关于承运人免责条款的约定,违反了铁路法第17条、第18条的
在签订铁路
货物运输合同时,有的
承运人要求
托运人在运单上注明“包装不固,货主自负”等“特约免责”条款。按照
铁路法第18条的规定,凡不属于免责条件的,即使承运人无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当事人之间关于
承运人免责条款的约定,违反了铁路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应属于无效。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应按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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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免责义务
您好,依据我国《合同法》,免责条款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2:故意过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如果在订立合同中存在上述情况,则即使订立了这个合同,此条款也无效。当然,如果能够协商免除这个条款,那对你更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