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未年检的企业所签合同的效力
更新时间:2019-08-09 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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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年检,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进行检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修正)》的规定,企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即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按法定程序参加工商机关一年一度的,对其登记事项的审查和检验。通过年检的企业方可
年检,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进行检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修正)》的规定,企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即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按法定程序参加工商机关一年一度的,对其登记事项的审查和检验。通过年检的企业方可继续开展经营。但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一些企业超过年检期限不参加年检却仍然从事经营的现象普遍存在,如何认定这类企业所签订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审判实践中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未经工商年检的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其理由,一是未经工商年检,则该企业是否具备继续经营资格在法律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它不能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包括对外签订合同。倘若,企业仍对外签订合同,则表明其在合同订立时不仅具有欺诈故意,而且还隐瞒自身不参加年检不能对外经营这一事实真象,由此而签订的合同明显属于合同法确认的
无效合同的一种情形。二是年检是对企业有无合法经营资格的一种法律限制。未经年检,则说明该企业有无继续经营的资格还未确定。其就不能对外从事经营不能对外签订合同。否则,就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使合同具备了违反行政法规的情形。三是如果人民法院在审判中认定未经年检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有效,那么实际等于承认未经年检企业仍可从事经营的合法性。这既不符合法律精神,又不利于约束、规范企业行为,将对正常的企业登记管理秩序形成较大的冲击。
另一种意见认为,企业不依法参加年检,并不影响其作为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成立,不影响其签订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其所签合同如无其他导致无效的情形,应认定为有效。
首先,根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取得
企业法人资格;未经核准登记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销登记,企业法人终止。因此,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始于核准登记之日,终于注销登记之日。法人在核准登记后、注销登记前,具有对外经营和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而年检,只是登记管理机关对企业法人登记事项的例行审查,而不是对企业法人经营资格的限制和否定。因此,不能将它与法人的注销和终止相等同。
其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不按规定年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从上述规定看,除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从法律上取缔法人资格的处罚外,其他处罚均以维持企业法人主体资格作为前提。这说明该法人在经营活动中仍具有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在有关工商管理部门未作出吊销决定之前,该企业的法人资格依然存在,法院不应因该企业未参加年检,而否定其企业法人资格,进而否定其所签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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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年检法人会有什么结果
法律分析:企业法人未经年检,是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的行为,属行政法调整的范围。而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则是民事法律行为,属民法调整的范围,因此,不能因为企业法人有违反登记管理的行为,而否定其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实践中,法院遇到企业未年检的性格,可以及时向工商管理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促进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落实,绝不能以此来确定合同无效。
北京企业未年检被吊销
法律分析:企业未参加年检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登记主管机关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