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确立之我见

更新时间:2019-08-08 15:08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传统的合同法由于主张债的关系有属人性质,即合同相对性,认为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没有效力。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大量涉及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存在(如保险合同)打破了传统合同相对性原则,故大陆法系国家对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予以普遍承认。既然客观存在这种合同,
传统的合同法由于主张债的关系有属人性质,即合同相对性,认为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没有效力。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大量涉及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存在(如保险合同)打破了传统合同相对性原则,故大陆法系国家对“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予以普遍承认。既然客观存在这种合同,作为规范民事关系的民法就应当加以确认,而不应只固守原有的为自己利益的束己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中对“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加以明确规定。表明我国合同法已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注意到合同相对性的例外即涉他合同

  所谓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向对方约定,由对方直接向第三人履行给付,第三人因此而取得请求给付权利的合同。民法理论上称为“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或“利他合同”。

  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到,合同当事人一方不为自己设定权利,而为第三人设定,并约使他方当事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第三人由此取得直接请求履行的权利,为第三人设定权利的一方称为债权人或受约人,按约定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或约定人,第三人为受益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为基本合同,为第三人设定权利的约定称为第三人利益约款。这一合同与束己合同相比有其特殊性,其特征为:1.它只能为第三人带来利益,原则上不能使第三人承担义务。因此,合同订立无需事先通知第三人或征得第三人同意。2.自合同成立起,第三人可独立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第三人有独立的请求权。3.第三人对为其利益订立的合同,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在第三人拒绝接受的情况下,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自己享受此项权利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由其继承人享受。

  订立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意义在于:一是便利当事人。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债权人对第三人负有给付义务,并应履行这种义务,但债权人通过与债务人订立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使这一义务转化为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权人的义务,而使自己不向第三人履行义务。这样,实际上是一人履行,消灭了两人的债务。达到了债权人向第三人履行的效果,缩短了履行时间,简化了履行手续;二是有利于扶助第三人。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有时债权人对第三人并无给付义务,但债权人为照顾第三人,让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从而达到扶助第三人的目的。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我也要提问 >
处分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
认定合同效力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否具备生效的条件,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二是合同是否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合同内容损害第三人利益
法律分析:如果该合同的内容侵犯到第三人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利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合同是无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该合同没有法律效力:一方故意以提供虚假的资料等,使人发生错误的认识为目的的行为、采用不正当手段订立合同,国家利益受到损害的;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的行为,损害到任何人的利益;用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的禁止性规定,或者处于法律没有规定的进行掩盖;破坏健康、安全的公共环境等损害到社会利益的;违反我国强制性规定。
律师解答动态
真的不发工资的话,你去劳动部门举报,可以打1233。
像这类型的诈骗确定清楚情况之后就是可以通过方式去维权,但是不要继续给钱
您好,到了扣分周期就可以恢复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