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劳动权的保障

更新时间:2019-08-07 23:1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浅析劳动权的保障曹艳春(燕山大学法律系讲师)人权,从一般意义上讲就是为了实现人的“尊严与价值”,按照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享有的权利。劳动权与人权有着密切的联系,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虽然人权的内容中没有直接提到劳动权,但劳动权却包涵在其它人

浅析劳动权的保障

曹艳春(燕山大学法律系讲师)

人权,从一般意义上讲就是为了实现人的“尊严与价值”,按照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享有的权利。劳动权与人权有着密切的联系,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虽然人权的内容中没有直接提到劳动权,但劳动权却包涵在其它人权内容之中。生存权、经济权、社会权等人权内容中无不包函着劳动权。在生存权中,其重要的内容就是劳动权。有了劳动权,才能有生存下去的希望和可能,因为实现生存权的主要手段是劳动活动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所以对劳动权的保障是人权保障的重中之重。

一、劳动权的沿革

在资本主义早期,资产阶级刚刚摆脱封建特权的束缚。在经济上,为了保障商品经济发展,奉行自由资本主义经济,所谓“干预越少的政府就是越好的政府。”在法律上则最大限度地保障对自由、平等人权的实现。在私法领域,与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相适应,确立了所有权绝对不可侵犯、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资产阶段民法原则。“自由变成了个人主义而个人主义则变成了不被剥夺的先占、自由和挥霍的权利。”正像在其他地方那样,在法律中,绝对不受限制的个人主义将导致自我毁灭。如果只让不受限制的契约自由得到通行,那么,在实际的现实生活中,正是根据被允许订立的契约,个人可能要被迫与所有真正的自由绝缘。威廉·布莱克说:“一部适用于狮子和公牛的法律就是压迫。一部适用于庞大的公司和他们的雇员的法律同样也是如此。以自由权与平等权之保障为核心的近代宪法,在历经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体制之后,不但无法达成预定的调和目标,甚至产生“贫者愈贫、富者愈富”的不公平现象。资本主义进入垄断以后,“市场之手”失灵,经济危机频繁爆发,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化。表现在分配领域中:一方面是财富的无限聚积,另一方面却是贫富的两级分化;在资本家利益得以满足的同时,工人丧失了工作自由与生存的自由。为了救挽救资本主义的危机,不至于导致资本主义国家倾覆,国家伸出了“干预之手”,对经济实行“两中手”并用的政策,以保障人的基本生存权。

“契约自由”的原则与“私法自治”精神是在传统“自由权”延长线上的产物。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以“契约自由”来规范劳动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劳动关系,就忽视了两者之间经济实力的巨大差距。而造成明显不公的后果,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剥夺了劳动阶级本应享有的“契约自由”。如在资本主义萌芽时期英国宪法规定“职业选择自由”,加之“圈地运动”,使得大量的劳工从农村走向城市投入劳动力市场,形成了有利于资产阶级的“买方市场”。“契约自由”的运用,成为资方拥有片面决定契约内容的绝对自由,劳动者只有决定缔约与否的自由(即被动地决定是否接受资方片面决定的契约条款)。而在劳方急需工作以养家活口的现实制约下,契约自由对劳动者而言,“不缔约”的自由(若缔约则需依资方的条件,因此无自由可言)在极端的场合甚至可理解为“饿死的自由”。在此种情况下,劳动权无疑应该受到特别的保护,否则长期以往,将会引起劳资对立乃至造成社会动荡、政治不安定。最终会危及资本主义制度的存续。所以此时国家出面对“契约自由”进行干预,赋予劳动者的劳动权。此处的劳动权是指国家应当保障在现实资本主义社会中,经济、社会地位居于弱势的劳工,能籍团结的力量,站在与资方对等交涉的地位上,实现实质的契约自由原则,获得合乎人性尊敬的最基本手段性权利。此种权利的保障,在今日已为各国所普遍接受,并且不同程度地在宪法和法律上加以明确规定。

二、劳动权是一种弱权利

劳动权从一开始产生时就是作为保护社会弱者而设定的权利。资本主义的“契约自由”,用在劳动关系上,便成了“资本家剥削劳动者的自由”,致使广大劳动者的权益严重地被侵害,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迫使资产阶级政府不得不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赋予劳动者的劳动权。劳动权成为一种弱权利是由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决定的,无论在什么性质的国家,劳动者相对于强大的用人单位,都处于弱势地位。相对于用人单位,首先,在财权势方面,劳动者显得很涉少。用人单位拥有强大的资金作为后看,在发生纠纷及进入诉讼时,用人单位有财力、有人员进行周旋;而劳动者却相反。其次,在当今的劳动力市场形势下,处于买方市场,劳动力严重过剩(尤其在我国)。在双向选择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难以用一种平等的地位与有人单位谈判,劳动者也不可能以平等的地位与用人单位通过对话和诚意就涉及劳动保护、劳动就业、劳动报酬和劳动福利的问题达成就业协议。通常是在强大的用人单位面前,劳动者不得不委屈地接受不公平的条款,以获得工作岗位。再次,信息的不对称造成了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明显。用人单位通常掌握着大量的法律、法规,掌握着大量的市场信息、用工信息;而劳动者往往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不强,市场信息及用工信息缺乏。自身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却没有意识到或意识到了却不知如何保护自己。有时劳动者为了维持现有的工作岗位,即使明知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也不得不忍气吞声,采取一种息事宁人得过且过的态度。因此,劳动权是一种弱权利,劳动者是弱势群体。

正因为劳动权是一种弱权利,所以我国在宪法和法律中都对公民的劳动权作了规定。《宪法》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第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第44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的社会的保障。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对劳动权也进行了有力的保障;《劳动法》是保障公民实现劳动权的基本法律,同时也是保障公民生存权的重要法律,它将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劳动权具体化、细化,并就劳动权的实现规定了各种保障措施。

三、劳动权保障的两点思考

1.就业权的保障。劳动就业是劳动关系形成的第一步,是劳动权实现的基础,没有就业,劳动权就无从谈起。从根本上说,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机制,是保障劳动者就业权的根本出路。首先,制定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各级政府应采取各种措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将劳动就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则,制定促进就业法规和就业方针政策,保证就业经费的投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失业保护。失业保护是保障失业者享有的必要的物质帮助,主要包括失业保险、组织生产自救和转业训练。劳动行政部门运用失业保险、转业培训、职业介绍和生产自救等就业服务手段,对失业者提供失业保护,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其次,鼓励多种渠道、多种形式促进就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产业结构调整与合理配置劳动力相结合,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大力支持发展股份合作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促进城镇就业,引导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村非农就业。最后,开展劳动就业服务。劳动就业服务量促进就业的重要事业,主要包括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就业信息发布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设立劳动就业服务工作机构,直接开展劳动就业服务并指导社会各有关部门发展劳动就业服务。鼓励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相应的劳动就业服务。对劳动者的就业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page]

2.劳动报酬权的保障。劳动报酬是构成劳动关系的物质基础和经济利益联系。劳动报酬权是指劳动者依劳动法律关系,履行劳动义务,由用人单位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及劳动力价值支付的报酬。它是劳动者让渡劳动力支配权而取得的权利,一般劳动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单位的指挥下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劳动者就有权要求按劳报酬。现实中,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现象比比皆是,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获得劳动报酬权。之所以出现老板拖欠工人工资的现象是有许多内在原因的,一些拖欠工资的老板并不是真的没钱给工人发工资,而是故意拖欠。针对这种现象国家应以外在的约束力加以制止,从根本上遏制这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首先,应建立工资予存准备金制度,用人单位只要雇佣工人,就应向有关专门机构交纳不定数量的工资准备基金,使工人的工资有了一定的保障。其次,加大处罚力度。我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法律责任中的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如果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从此规定中可以看出,法律上并没有给克扣、拖欠工人工资的用人单位一个明确而严格的法律惩戒措施,这也是造成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原因之一。笔者认为,法律法规应对拖欠工人工资给予明确严厉的惩罚,以使用人单位不敢拖欠或由于拖欠而承担严重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加大其违法成本,如对一般的克扣、拖欠给予严厉的罚款,对于拖欠数额比较大的或由于拖欠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害的应给予刑事处罚。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从表面上看是非法占有应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或非法占有劳动者的劳动成果的一种行为。应对这种诈骗行为给予一种新的定罪考虑,因此,国家的立法应以此为出发点,如何在劳动过程中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让其劳有所获,对那些在劳动过程中故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才是解决拖欠工资现象的强有力的手段。

总之,劳动者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劳动权作为一种弱权利,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国家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防止其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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