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借贷款不能之由无权要回定金/奚正辉

更新时间:2019-08-10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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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买方借贷款不能之由无权要回定金奚正辉2010年4月9日,买方刘女士通过中介公司向闫先生购买上海市海川路一套公寓房,买卖双方签署了《委托购买意向书》,约定:转让总价为100万,7日内签署买卖合同并支付总房款的50%,在过户当日支付剩余的全部房款并交房。当日,买方
买方借贷款不能之由无权要回定金

奚正辉


  2010年4月9日,买方刘女士通过中介公司向闫先生购买上海市海川路一套公寓房,买卖双方签署了《委托购买意向书》,约定:转让总价为100万,7日内签署买卖合同并支付总房款的50%,在过户当日支付剩余的全部房款并交房。当日,买方向卖方支付了定金伍万元。
卖方购买的该房屋是期房,还未取得小产证,双方无法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010年4月14日,双方签署了中介公司拟定的《定金合同》。当日,买方又支付了定金45万元,卖方把全套钥匙交付给买方装修房屋。
  2010年5月12日,买方发函提出因为贷款政策变化要求解除合同,归还全部定金,卖方没有同意。2010年5月2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全部定金50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买方贷款不能是否属于情势变更
  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对二套、三套房贷进行了严格的控制,政策异常严厉,很多购房人都因为贷款不能无法履行买卖合同。买方认为因为政策出台,导致其贷款不能,属于情势变更,买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卖方认为本案中买方签署的《委托购买意向书》与《定金合同》都没有提到买方要贷款,从约定的付款日期可以推定是一次性付款,因为贷款通常是要等他项权证办出后才放款,本案约定是过户当日支付剩余的全部房款。鉴于买方无需贷款购买该房屋,故买方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争议焦点二:定金的比例
  卖方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小产证已经办出,愿意按原来约定将房屋出售给买方,是买方因为政策出台担心房价下跌不想购买该房屋,买方违约事实清楚,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卖方要求没收全部定金。
  法院认为:买方累计支付了定金50万元,定金占到总房价的50%。根据《担保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故卖方只能没收定金20万,其余30万因为超过20%无效,理应返还给买方。


奚正辉 上海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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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丢失,造成买方浪费时间,为什么买方无权申请赔偿?
快递丢失货物,快递公司不能免责。快递丢了,这属于快递公司存在过错,买家由此产生了物质财产损失,买家可要求快递公司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赔偿具体损失,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br/>法律依据:<br/>《邮政法》第四十六条<br/> 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br/> 第四十七条<br/>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br/>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br/>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已经过户给买方,约定了贷款下来才交钥匙,如果贷款下不来,是不是买方就无权住进去?
贷款下不来首付可以退,如果是因为银行的原因贷款下不来,则买方可以与卖方协商解除合同,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因为买方自身的原因,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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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架闹离婚男方不让我出门,可以诉讼离婚。
谢逸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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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可以。有待深入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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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分钟前
你好,你说的情况建议你咨询鉴定机构
孙志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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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分钟前
你好,你说的情况建议你拨打市民热线具体咨询
孙志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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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分钟前
你好,你说的情况想主张什么
你好,这边咨询法律问题具体是什么,双方有没有进行调解,可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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