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买卖退货纠纷

更新时间:2019-10-19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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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服装买卖退货纠纷导读:商品买卖过程是一个双方意思自治的过程,如果对方不存在欺诈、隐瞒事实真相、强迫交易等行为,而是在双方知道货物的质量、价格等条件下,合同是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即使买方在合同订立后后悔也不能因为购买的商品质量不好或者价格太高而撤销合

      服装买卖退货纠纷

      导读:商品买卖过程是一个双方意思自治的过程,如果对方不存在欺诈、隐瞒事实真相、强迫交易等行为,而是在双方知道货物的质量、价格等条件下,合同是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即使买方在合同订立后后悔也不能因为购买的商品质量不好或者价格太高而撤销合同。下面以一则案例来分析其对应的法律关系。

      案例

      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库存服装买卖合同,被告承诺货物来源正规、合法。交易完成后,原告发现被告提供的证明原件上有“次品”二字,遂要求被告返还货款15000元。5月4日,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7年5月的一天,个体服装经营户小王与同行老李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老李将一批库存衣服以15000元(1元钱一件)的价格卖给小王。老李承诺货物来源正规,系无经济纠纷货物,否则承担全部责任;如是赃物,小王有权向老李双倍索赔。小王也不能以任何形式高价出售货物,如被工商等执法部门处罚,老李不承担责任。合同签订后,老李带小王到仓库现场查验服装。小王经查验后,即向老李支付了15000元货款。交易完成后,小王向老李索要证实货物来源合法的证明原件,发现证明原件中加有“次品”二字样,为此小王要求退货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服装买卖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合同的实质内容是要求被告保证出卖货物来源正规且无经济纠纷,就此合同义务被告并未违约。合同成立后,原告是经现场检验货物表示认可后自愿支付货款并收受货物,对此该笔服装交易是在双方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完成,亦即合同已履行完毕。原、被告所买卖的服装1元钱一件,“次品”二字并不影响双方对货物质量的理解,故对原告以此要求撤销合同等诉请,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示:

      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怎么办?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对该条款的解释,不适用一般的合同解释的原则。因为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提供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有必要倾向于其相对方,因此,理解发生争议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也就是作出有利于其相对方的解释。这里所谓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是指按照一般的标准,一般人、业内人士来看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由于对该条款的理解不一致,因此发生争议。

        非格式条款一般是在格式条款外另行商定的条款,或对原来的格式条款重新协商修改的条款,是当事人特别约定的,如果与格式条款不一致,当然采用非格式条款。

        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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