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澡被玻璃划伤 学生学校均担责
更新时间:2019-10-17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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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月21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芦溪县某中学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5356.70元的40%,计人民币2142.08元;被告刘某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的30%,计人民币1601.01元,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原告王某自行承担3
1月21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芦溪县某中学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5356.70元的40%,计人民币2142.08元;被告刘某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的30%,计人民币1601.01元,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原告王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同为芦溪县某中学在校寄宿学生。2008年11月12日傍晚,原、被告等几名学生在学校宿舍洗澡间洗澡过程中,原、被告用水互泼对方身上进行玩耍,然后被告刘某跑出了洗澡间,原告王某关了洗澡间的门,被告刘某推了几下门,该门的玻璃掉下来,划伤了原告王某的脚,被告刘某的手也被划伤。王某当日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3天。经法医鉴定王某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经核算,王某因伤所受各项损失共计5356.70元。因赔偿问题,各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王某便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对在校期间的学生负有管理、教育的义务,对学校公共设施负有管理、维护的义务,被告芦溪县某中学存在管理上的疏漏,在本案中有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40%的责任。被告刘某在洗澡玩耍中,未注意安全,致人受到伤害,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刘某系未成年人,其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原告王某在洗澡中玩耍,未注意自身安全,与被告刘某负有同等责任,即自行承担30%的责任,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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