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企业章程范本
更新时间:2019-10-17 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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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国公司于年月日在中国北京设立外资经营“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资公司)现制订公司章程。第二条外资公司名称为:法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第三条外商投资者名称,法定地址为:名称:法定地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国 公司于 年 月 日在中国北京设立外资经营“北京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资公司)现制订公司章程。
第二条 外资公司名称为:
法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第三条 外商投资者名称,法定地址为:
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国籍: 职务:
第四条 外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外资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和法规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均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 公司宗旨为:
(注:在具体章程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
第八条 公司营业规模为: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万美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美元。
其中:现金 万美元,实物 万美元。
第十条 投资者在营业执照签发后六个月内一次缴清出资额。(如投资者在营业执照签发后 内分 次缴清,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须缴付注册资金的15%。)
第十一条 投资方缴清出资额后,公司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保送原审批部门、工商局以及各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公司将不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三条 投资者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者部分都将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与转让,须经董事会决议,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五条 外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全部由投资方委派。董事长、董事任期四年,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1、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
2、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通过合资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4、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5、讨论决定合资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6、决定聘用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
7、负责合资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8、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董事会所有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对下列事项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议:
1、合资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或者转让;
3、合资企业的中止解散和期满的清算工作;
4、合资公司与其它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分立。
对其他事宜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可做出决议。包括:(根据具体情况填写)
第十九条 董事长是外资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开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临时书面授权其他董事代为主持和履行。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在董事会开会前15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地点。
第二十二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三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有效法定代表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出席人数不足三分之二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必须作详细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为中文。该会议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合资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人,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若干组成公司管理委员会,定期商议公司重大事宜。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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