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办理而尚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担保效力怎样认定?
更新时间:2019-10-24 21:5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依照我国《担保法》规定,在设立抵押时,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而当事人未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不发生效力,债权人对抵押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情况:在抵押人与债务人是同一人的情况下,若他人对该物主张权利,订立抵押合同的人不能与之对抗,但这并
依照我国《担保法》规定,在设立抵押时,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而当事人未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不发生效力,债权人对抵押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情况:
在抵押人与债务人是同一人的情况下,若他人对该物主张权利,订立抵押合同的人不能与之对抗,但这并不意味着订立抵押合同的债权人不能对该物申请执行。因为该物属债务人所有,又没有其他债权人申请对该物执行,所以这种情况下,债权到期后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该物执行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在抵押人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因应当办理抵押登记而没有办理,致使抵押合同不发生效力。依照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还应当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是因为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了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没有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合同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