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承揽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19-10-18 16:5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律师:张军勇案情:2000年6月10日,天涯商场(以下简称商场)与海角工艺品加工厂(以下简称加工厂)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天涯商场提供6吨石膏粉、10桶染料等加工材料,加工厂为其加工制作8000组十二生肖工艺品,每加工2000组便由商场派人取货,交货后当日付

      律 师:张军勇

      案情:

      2000年6月10日,天涯商场(以下简称商场)与海角工艺品加工厂(以下简称加工厂)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天涯商场提供6吨石膏粉、10桶染料等加工材料,加工厂为其加工制作8000组“十二生肖”工艺品,每加工2000组便由商场派人取货,交货后当日付款。加工厂顺利完成了2000组工艺品,并与商场及时地履行了合同。在加工剩余6000组工艺品期间,恰逢百年不遇的大暴雨,致使加工厂部分厂房、设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存放于2号库房的近4吨石膏粉余料也遭雨水浸泡而无法使用,工艺品的加工生产工作由于缺少原材料而被迫停止。商场遂要求加工厂赔偿余料损失及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但遭到拒绝。无奈,商场一纸诉状将加工厂推上了被告席。法庭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原告商场诉称,被告加工厂本应将石膏粉余料存放于1999年新建成的3号或4号仓库,但其为了降低保管成本,将石膏粉余料存放于1990年建造的2号仓库,该仓库年久失修,防水层老化,已难起到防水的作用。事实亦证明了,在暴雨侵袭后,3号、4号仓库中的货物损坏程度极小,货物毁损比例占整个库存货物的0.5%。因此,原告认为,石膏粉余料的损失,加工厂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要求加工厂赔偿余料损失3000元,并赔偿因停止加工而给商场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方加工厂辩称,天降百年不遇的大暴雨实属不可抗力,其不应该担责。况且原告商场没有对石膏粉等材料买相应保险,其损失理应自负。

      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主要围绕两个关键问题进行认定,一是加工厂应否赔偿天涯商场的余料损失;二是由于停止加工,加工厂应否赔偿天涯商场的经济损失。

      律师点评:

      本案实质上涉及的是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具有保管责任的问题。从案情事实可知,商场提供原材料,加工厂为其加工制作工艺品,双方形成的是一种承揽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条规定可知,承揽合同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和数量提供材料。定作人提供材料后,虽然材料的所有权仍属于定作人,但该材料已处于承揽人的实际占有和控制之下,因此承揽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保持材料的质量状态,防止材料的非正常损耗,从而保证工作成果的质量及工作目的的顺利实现。所谓妥善保管是指承揽人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按照本行业的一般要求和以一般善良人的注意,根据物品的性质选择合理的场地、采取适当的保管方式,对物品可能遭遇的损害和损毁风险作到合理的防范,以防止物品毁损或灭失。材料因自身性质产生自然损耗的,承揽人如果已尽到妥善保管责任的,承揽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承揽人未尽保管义务,致使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给定作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造成延迟交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由上述所及,可以清楚知道,一般情况下,承揽人是要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负妥善保管的义务的。而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在加工期间,加工厂是由于遭遇了百年不遇的大暴雨才“惹讼上身”的,对于此种由不可抗力引发的损害,我们应该怎样去衡平合同双方的利益。对于不可抗力的定义,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那么,既然确定暴雨为不可抗力,加工厂是否可以此为抗辩,拒绝承担余料的赔偿责任及赔偿商场的经济损失呢?律师认为,这两个问题要区别对待。

      一、石膏粉被暴雨浸泡不属于不可抗力。

      石膏粉本身的物理性质决定了其不能受到水的侵蚀,这就要求承揽人在保管石膏粉的时候要根据其性质选择合理的场地、采取适当的保管方式,以防止物品毁损或灭失。本案在庭审中,原告提出的证明中提及这样一个事实:2号库年久失修,防水层老化,难做到防水;而新建的3号、4号仓库中的货物损坏程度极小,毁损比例为0.5%,几可忽略不计。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只要加工厂提前妥善保管石膏粉,是完全可以避免其被暴雨侵袭的,即暴雨虽不能预见,但相对于加工厂新建的保管设施精良的3号、4号仓库来说,却不是不能克服的。这就说明了加工厂在对石膏粉余料的保管过程中存在过失,因此,加工厂应当承担商场的石膏粉余料的损失。

      二、厂房、设备被暴雨损坏,属不可抗力,加工厂不应承担因停止加工而给天涯商场造成的经济损失。

      具体到本案中,由于受到暴雨侵袭,加工厂的部分厂房、设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造成加工厂被迫停止作业,因而未能按时完成商场交付的加工任务,违反了合同约定。但值得说明的是,这一切是不可抗力,即暴雨所造成的,毕竟加工厂对这场突如其来的暴雨既不能预见,又不能避免,对于暴雨损坏了加工厂的部分厂房、设备亦是无法克服的。加工厂自身无过错却又遭此“大难”,当然无法继续履行与商场之间的承揽合同。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加工厂不应承担因停止加工而给商场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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