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亲自完成工作的义务
更新时间:2019-10-18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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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承揽人亲自完成工作的义务所谓承揽人亲自完成工作的义务,是指除承揽人与定作人另有约定之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主要工作的义务。《合同法》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之
承揽人亲自完成工作的义务
所谓承揽人亲自完成工作的义务,是指除承揽人与定作人另有约定之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主要工作的义务。《合同法》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之所以要求承揽人应当亲自完成所承揽的主要工作,是因为承揽合同的订立一般建立在定作人对承揽人的能力、条件等信任的基础上,通常只有承揽人自己完成工作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当然,承揽人独立完成工作并不是指承揽人不能得到其他人的协助,而只是指承揽人仍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主要工作。所谓“主要工作”,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通常可以解释为对工作成果的质量有决定性作用的工作部分;如果质量在工作中不起决定作用,主要工作则指数量中的大部分。
如果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即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可能使定作人对承揽人的技术、设备和劳力质量的信任落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合同法》规定: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这就意味着:(1)承揽人如果需要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则应当事先征得定作人的同意;(2)即使在征得定作人同意之后,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也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3)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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