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1月,张某在参加完一个饭局骑自行车回家途中被一辆大货车撞倒,当场死亡。大货车司机逃逸,后被抓获归案。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大货车司机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死者张某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通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因之前张某所在公司为其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张某妻子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书,保险公司拒赔。保险公司表示,张某是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因交通事故死亡的,符合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约定,所以不同意给付保险金。
【解读】
虽然张某在此次事故中看似冤枉,但意外险对于意外死亡有严格的规定,对犯罪行为或不法行为导致身故的一律不赔;因“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也属于免责条款;保监会亦于2009年10月1日发文规定酒驾等违章驾驶客户,保险公司不得进行赔偿;故保险公司决定对原告理赔申请做拒赔处理并无不妥。
不过,对于一些承保于保监会发文前的保单,保险公司在能够承担的风险范围内,可适当将部分责任免除条款中的“酒后驾驶”不予赔付的约定进行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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