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探析

更新时间:2015-11-10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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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诈骗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犯罪形式。由于此类诈骗罪是利用合同进行的,具有相当的复杂性、隐蔽性和欺骗性,往往与民事欺诈相混淆。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大量的合同纠纷。其中有些合同纠纷不仅违反了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严重侵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他人的合法财产权,为我国刑法所禁止。合同诈骗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犯罪形式。由于此类诈骗罪是利用合同进行的,具有相当的复杂性、隐蔽性和欺骗性,往往与民事欺诈相混淆。当前司法机关在处理合同诈骗时经常就案件定性是合同诈骗还是合同纠纷,出现分歧,影响司法形象。作为一名从事法律服务人员,笔者撰写此文,希望能对合同诈骗罪构成分析一二,以期达到抛砖引玉之作用。

  一、合同诈骗罪的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合同诈骗罪作如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准确界定是合同纠纷还是合同诈骗,首先必须厘清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因为本罪是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主体当然是合同当事人的一方。

  2、犯罪客体

  合同诈骗罪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既侵害了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合同亦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目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极具欺骗性,社会危害性极大。近年来,一些不法之徒无视国家的法律,利用各种经济合同进行诈骗,表现出极大的欺骗性、贪婪性、和危害性,据国家工商局披露的最新资料表明,我国合同签订的规范程度和履约率不容乐观,目前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情况仍较突出。

  3、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且行为人必须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因此,认定合同诈骗罪就必须对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予以确认。这一问题的焦点是“非法占有目的”是在什么时候产生,是否必须在合同签订的当时就有?还是可以在合同签订后产生?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行为人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可能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之前,也可能发生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但是,无论出现在何时,行为人都是在这样的犯罪认识和目的的支配下,实施诈骗行为,使对方当事人“自愿”的将财物交付给本人和其他人。从理论上讲,犯罪行为实施的当时,必须是明知自己是在利用合同,以欺骗手段,实施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224条列举的五种具体情形中,前三项都明显可以看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就要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只有第四种“携款逃匿”的行为,主观故意要靠推断得出,即客观行为具备“携款逃匿”,是否还需要证明当事人的“非法占有的目的”?有的主张不需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要存在“携款逃跑”的行为就应当定罪。

  4、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实施了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以签订合同的方法骗取财物的行为,认定行为人是否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关键在于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者担保,故意制造假象,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觉,自愿地与行骗人签订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这是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刑法》第224条对合同诈骗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也作了明确规定,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为了更好地界定合同诈骗罪,有必要对本罪涉及“合同”的种类及形式进行界定。这里的合同,应该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合同,而非生活中的任何性质的合同,因此,对合同诈骗中的合同,不能够完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确定。像其他性质的合同,如雇佣合同、劳务合同、一般性的租房合同,并不针对特定的经济合同对象发生数额较大的合同行为,不能是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对于利用这样的一般性消费合同、生活合同等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应按照《刑法》第266条的诈骗罪处罚即可。

  二、区分合同诈骗罪与一般合同纠纷的界限

  尽管合同诈骗与普通的合同纠纷看起来许多相似之处,但实际上两者有本质的区别。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是区分两者的关键。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手段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欺诈行为是以“欺诈、胁迫”为手段。两种行为的相同点是“制造虚假的事实,使用了欺骗手段”和非法获取了财物,两者之间不同点是:在主观故意上,合同诈骗者在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时根本就不希望履行合同;而民事欺诈行为则恰恰相反,是希望通过合同的履行实现骗得非法取财物的目的,如通过合同标的瑕疵履行、合同延期履行、拖欠货款等方式实现非法获利的目的。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以上是笔者从合同的性质及其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几方面进行分析,阐述了合同诈骗罪。但由于我国刑法立法的时代和立法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刑法对合同诈骗行为规定的局限性也日渐显现。各地司法机关由于认识上的差异,使得合同纠纷行为与合同诈骗罪之间的区分显得更为复杂。要解决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行为之间的界定,只有科学合理地对刑法条文的加以修订,使之细化,更具有可操作性,使法条本身更加完善科学,减少理解中的歧义,以利于执法者正确的理解执行。

  作者: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安龙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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