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网络之便订假协议邹某触犯合同诈骗罪
更新时间:2019-08-02 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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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说案:2006年年底,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办东北货物运输驻郑州办事处信息部的邹某,由于要回家过年而手中没钱,便在网上发布从荥阳到西宁、南宁、兰州的货运信息。市民韩某、银某等7人在获知邹某发布的货运信息后,分别与其签订了货运协议,并分别向其支付了信
说案:
2006年年底,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办东北货物运输驻郑州办事处信息部的邹某,由于要回家过年而手中没钱,便在网上发布从荥阳到西宁、南宁、兰州的货运信息。市民韩某、银某等7人在获知邹某发布的货运信息后,分别与其签订了货运协议,并分别向其支付了信息费2000元、2300元、2300元、1800元、1700元、1500元、1500元现金,共计1.31万元。邹某在收取上述几名被害人的信息费后,便断绝了与他们的联系,并卖掉其经营场所的电脑主机潜逃回老家。警方接报后,将邹某抓获归案。近日,被告人邹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
说法:
办案法官说,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协议)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被告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网络之便,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1.31万元运输款,且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上述法院对他的判决是恰当的。董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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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工作之便侵占他人财产
对个体户的财产进行侵占的,一般是不会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只会构成一般的侵占行为,应该按侵占罪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职权之便盗窃公司财物
盗取公司财物情况如下:
1、盗取公司财产的主体可分为公司人员和非公司人员。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收财产;
2、如果这里的员工属于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公司的公务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公务员,可能违反规定。
其次,公司员工未利用职权便利或者非公司员工盗窃公私财产,达到起点价值1000元以上的,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