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八步区谢某星以能做主出售贺州市钟山县某矿场选矿后废沙石为由,通过假公章和假合同骗取他人18万元后逃跑,。在逃跑了一年多后,谢某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2年12月28日,谢某星以能拿到贺州市钟山县珊瑚镇珊瑚矿选矿后的废砂石卖给朱某某为由,用私刻的“北海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珊瑚项目部”公章以“谢总”的名义,在贺州市钟山县珊瑚镇其办公室与朱某某签订虚假建筑用沙供应合同,骗取了朱某某18万元后逃逸。2014年1月23日,谢某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近日,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这起合同诈骗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的单位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星犯合同诈骗罪成立。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谢某星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谢某星如实供述自行的罪行,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谢某星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八步区法院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继续追缴被告人谢某星的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