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男子赵某某于2013年1月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一工程承包协议书,但赵某某未按照协议书履约相关规定,协议书不予生效。事后,赵某某拿着这一未生效的协议,先后以转包该工程劳务的名义,与叶某某、张某某、曾某某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收取二人保证金共计近80万元。近日,赵某某被巴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据了解,去年1月,赵某某以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名义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巴城一工程承包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后赵某某未按照协议书规定,在协议书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缴纳履约诚信金100万元以及10个工作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500万元。按照协议书的约定,赵某某的协议书不予生效。
去年2月1日,赵某某拿着未生效的协议书,骗取叶某某、张某某的信任,以转包该工程劳务的名义,与叶某某、张某某签订了工程的《劳务承包合同》,将该工程的10万平方米的劳务承包给叶某某、张某某,并向二人收取工程保证金50万元。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叶某某、张某某未能进场施工,之后多次要求赵某某退还保证金,赵某某拒不归还。
去年2月6日,赵某某再以相似的手法,与曾某某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将工程的20万平方米的劳务承包给曾某某,并向对方收取工程保证金299800元。曾某某亦未能进场施工,赵某某拒不退还工程保证金。
法院认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现金799800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了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
法官提醒:由于市场竞争激烈,许多企业迫于生存压力急于做成业务,对于可能发生的合同诈骗犯罪存在侥幸心理,而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签约人员是否合格,严格审查合同的各项条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充分利用政府职能部门及金融系统资源,及时核实用于抵押物品、票据的真实性。发生纠纷或发生风险后,要及时依靠法律手段采取法律上的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