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欠款不依法 非法扣车担责任

更新时间:2019-08-07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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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泸州市平安运输公司、曾永江诉被告胡仁林及第三人王永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胡仁林赔偿原告泸州市平安运输公司、曾永江损失5,500元,第三人王永红不承担责任。威信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曾永江购买一辆东风牌中

      近日,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泸州市平安运输公司、曾永江诉被告胡仁林及第三人王永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胡仁林赔偿原告泸州市平安运输公司、曾永江损失5,500元,第三人王永红不承担责任。


      威信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曾永江购买一辆东风牌中型自卸货车,挂靠在另一原告泸州市平安运输公司名下经营。2009年4月23日中午1时许,曾永江雇佣的驾驶员王永红驾驶该车运载煤炭停放在水田街时,被告胡仁林以王永红欠其借款4000元为由,要求王永红偿还借款,同时将车扣押, 2009年4月28日,原告曾永江寻求当地派出所解决,派出所民警告知曾永江已提供车辆证照手续证明其是车主,要求胡仁林将车辆返还,胡仁林拒绝返还车辆给曾永江。2009年5月25日,二原告向威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胡仁林返还车辆及赔偿相应损失57,700元。,被告在诉讼中于2009年5月31日自愿将车辆返还原告。


      威信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非法扣押原告方车辆给原告方造成的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就原告请人开车门所支出费用100元,提供了发票佐证,但所主张的营运损失金额57,600元的计算,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该项损失,法院结合该车核定的载质量1990千克、本地运输行情以及本案实际情况酌情按每天150元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在法制不断健全的社会,各种矛盾日益突出,作为公民应该不断学法、知法,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依法维权,如果不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中的被告的合法权益只是4000元人民币,但由于不依法维权,最终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反而要赔偿他人5500元的损失,想想看真是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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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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