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广能、陈湘文、张喜才与白木水买卖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9-08-06 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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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原告徐广能、陈湘文、张喜才与被告白木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3日立案受理,被告白木水于2009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反诉。依法由审判员李鹏伟适用简易程序对本诉和反诉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广能及原告陈湘文、张喜才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广能,被

  原告徐广能、陈湘文、张喜才与被告白木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3日立案受理,被告白木水于2009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反诉。依法由审判员李鹏伟适用简易程序对本诉和反诉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广能及原告陈湘文、张喜才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广能,被告白木水的委托代理人欧远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广能、陈湘文、张喜才诉称及就反诉答辩:2005年7月至11月,原告承包经营宜章县顺华福利纸业有限公司,被告又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以个人身份购买了原告三车灰板纸,三车纸品均从公司仓库运走至广东佛山南海平洲淦泉纸业有限公司。此项交易,双方口头约定,货到即汇款到原告指定的账户。因被告违约,被告只把第一车的货款汇到了原告指定的账户,还有两车货款89 113元没有支付。原告每年无数次追讨欠款,被告白木水均拒绝支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白木水归还欠款89 113元及利息16 910元(从2005年12月至2009年2月共38个月,按月利率0.5%)。宜章县糖酒厂破产清算组出具的收条与事实不符。伟成纸业公司购买了顺华福利纸业有限公司的设备,为了保证设备正常生产,从购买款中扣留了5万元价款。顺华福利纸业有限公司从伟成纸业公司扣留的5万元价款中支付了29 489元房租水电费,余下部分支付给了反诉被告陈湘文。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支付29 489元房租水电费的请求。宜章县人民法院(2006)宜民二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已由二审终结,反诉原告只预付了部分案款,未支付完毕,且两案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完全不同,不能合并审理,因此,反诉原告请求反诉被告支付2万元执行款不能成立。

  被告白木水答辩并反诉称,原告的本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请求依法应当驳回。原告起诉的这两张送货单是真实的,但只是证明收到了货,不能证明还欠他的货款。2005年8月7日和2005年8月19日从原告处购买的两车纸品是89 000多元,因质量问题,被收货单位每车扣了3000元,另加300元转运费,共扣了6300元。这两车货款被告是从广州汇款到徐广能在中国农业银行宜章县支行的账号,时间大约是2005年10月、11月左右,汇款82 000元。几年来,原告从未向被告提及此事,原告散伙后的债权债务清算协议也予以证实,原告以莫须有的事实要求被告偿还货款的请求不应当支持。原告承包经营宜章县顺华福利纸业有限公司期间拖欠原宜章县糖酒厂的房租和水电费29 489元未支付。2007年4月1日,宜章县糖酒厂破产清算组从被告白木水的应得款项中扣划29 489元用以抵扣原告的欠款。三原告承包期间拖欠案外人陈东旺货款39 114元,被宜章县人民法院(2006)宜民二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被告于2009年2月18日被迫向法院缴纳了20 000元执行案款。上述款项49 489元原告至今未给付被告。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原告立即偿付被告垫付的房租、水电费、执行案款、诉讼费49 489元。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的情况,结合庭审中双方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被告白木水分别于2005年8月7日、19日从原告徐广能、陈湘文、张喜才处购买两车纸品,价款分别为47 848元、41 265元,合计89 113元,被告白木水未即时给付货款。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也没有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被告白木水抗辩主张,2005年8月7日、19日从原告处购买的两车纸品89 000多元,因质量问题,被收货单位每车扣了3000元,另加300元转运费,共扣了6300元,货款被告已从广州汇款到徐广能在中国农业银行宜章县支行的账号,时间大约是2005年10月、11月左右,汇款82 000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被告白木水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徐广能、陈湘文、张喜才承包宜章县顺华福利纸业有限公司期间拖欠宜章县糖酒厂房租水电费29 489元。宜章县伟成纸业公司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宜章县顺华福利纸业有限公司的设备,为保证设备正常生产,从购买款中扣留了5万元价款。经宜章县顺华福利纸业有限公司同意,宜章县伟成纸业公司从扣留的价款中向宜章县糖酒厂破产清算组支付了原告徐广能、陈湘文、张喜才承包期间所拖欠的房租水电费29 489元。被告白木水未提供宜章县顺华福利纸业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后,宜章县伟成纸业公司扣留的5万元价款属被告白木水个人所有的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宜章县糖酒厂破产清算组收取的由宜章县伟成纸业公司代交的房租水电费29 489元,不属于被告白木水个人财产。原告徐广能、陈湘文、张喜才承包期间拖欠案外人陈东旺货款39 114元,不属于被告白木水的个人债务。本院(2006)宜民二初字第90号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白木水被判决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被告白木水因强制执行于2009年2月18日代原告徐广能、陈湘文、张喜才缴纳了执行案款2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白木水在收到货物后未能支付价款,原告徐广能、陈湘文、张喜才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白木水支付货物价款89 113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白木水抗辩主张已付清价款,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被告白木水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徐广能、陈湘文、张喜才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白木水支付利息16 910元,未能提供迟延付款应当支付利息损失的证据予以证实,对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宜章县伟成纸业公司所扣留的设备出让价款的所有权人是宜章县顺华福利纸业有限公司,而不是被告白木水个人。因此,宜章县伟成纸业公司从扣留的设备出让价款中向宜章县糖酒厂破产清算组支付的房租水电费,被告白木水以个人名义主张权利属主体不适格,故对被告白木水请求判令原告徐广能、陈湘文、张喜才支付29 480元房租、水电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徐广能、陈湘文、张喜才承包期间因拖欠案外人陈东旺货款39 114元,本院(2006)宜民二初字第90号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白木水被判决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被告白木水因此向法院缴纳了2万元执行案款。原告徐广能、陈湘文、张喜才应向被告白木水承担给付责任。对被告白木水请求判令原告徐广能、陈湘文、张喜才返还执行案款2万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page]

  一、被告白木水支付原告徐广能、陈湘文、张喜才货物价款89 113元;

  二、反诉被告徐广能、陈湘文、张喜才返还反诉原告白木水垫付款2万元;

  三、驳回原告徐广能、陈湘文、张喜才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白木水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项相抵,被告白木水还应支付原告徐广能、陈湘文、张喜才货物价款69 113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0元,反诉费518.5元,合计172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反诉被告)徐广能、陈湘文、张喜才负担420元,被告(反诉原告)白木水负担130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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