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签订购房协议,却因房款未全额支付,一直处于“未完成”状态。虽然如此,房主吴女士仍将房屋交给购房人徐先生居住使用。8年后,她将房屋赠与他人,该房屋又被多次转卖。为此,徐先生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吴女士一房二卖。吴女士被检方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
“购房”8年未过户 房子多次易主
吴女士在锦江区经营了一家汽配经营部,与徐先生有生意上的往来。1999年4月,吴女士将位于十二南街一套126平方米的房产以3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徐先生。其签订的“协议”约定吴女士将该套房屋转让给徐先生,徐支付现金15万元,余款则从徐给吴的汽配款中扣除。
“协议”签订后,徐先生向吴女士支付了部分房款。不久后,吴女士将房屋钥匙交给徐,该套房屋多年来由徐先生使用,但房产证一直由吴女士持有。
近10年来,吴、徐二人买房的“协议”都未完成,一直也相安无事。但2007年3月,吴女士将这套由徐先生使用的房屋赠与儿子的女友刘某。10天后,刘某将该房屋以41.8万元出售给谢某。3个多月后,房子再次易主,谢某又以56.9万元转让给赵某。
房款付了多少?双方说法不一
徐先生得知此事后,向武侯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7年10月,武侯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住了8年的房子就这样没了?徐先生不依,他又前往公安机关报案,称吴女士涉嫌一房二卖。经过侦查,公安机关立案,认定吴女士涉嫌刑事犯罪,武侯检察院也以合同诈骗罪对吴女士提起公诉。
吴、徐二人签订了购房“协议”后,对于房款给付的情况,双方的说法成了“罗生门”。“我先后只收到徐支付的几万元购房款,经多次催要,他拒不支付,我这才将房屋赠与了儿子的女友,后来该房子又被转卖。”吴女士十分委屈,她表示徐某并未按协议约定给付15万元定金,而从1999年到2005年2月期间,陆续以现金和货款抵房款的方式,只给付了7.3万余元。而徐先生的说法截然不同:“我已经支付了绝大部分的房款共29万余元,还差不到3万元钱就全部付清了。”
双方也对自己的说法出示了相应的证据。吴女士拿出4份“收条”及银行转账凭证证实自己收到徐的购房款现金和银行转款共有7.3万余元。徐先生则拿出一份载有“今欠吴女士购房款28500元,已付吴女士购房款291500元”、落款处有徐、吴两人签名的欠条。然而,这份欠条因折叠等原因有破损,并且字迹模糊不清。对这份欠条进行了多次司法鉴定,但均不能确认落款处吴女士签名系她本人书写。
法院终审维持卖方无罪判决
经过审理,武侯法院一审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吴女士犯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判决其无罪。宣判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二审审理过程中,成都中院对一审证据又进行了分析。中院认为,双方在1999年签订了购房协议,该证据证明徐有义务向吴支付32万元购房款,吴有义务向徐交付房屋产权;多名证人证言能够证明徐曾向吴支付过部分购房款,但均不能证明他已支付了29万余元购房款这一事实。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徐拿出的欠条无法鉴定,加上吴女士对该欠条予以否认,因此欠条不能作为徐已支付吴购房款29万余元的证据。
“徐先生的主张无其他证据印证,且与在案的书证矛盾,因此不能成立。”中院还确认,吴女士是在徐不履行购房合同主要义务的情况下将房屋另行转让他人的,其处分行为既非隐瞒真相的行为,更非犯罪行为。”
最后,成都中院终审维持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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