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岁的朱某是大安区三多寨镇八甲村村民,几年前开始开店从事个体摩托车修理业务,因为业务不精等原因,一直没能挣得多少钱,便想出了以购买摩托车为幌子,实施诈骗的犯罪伎俩。
2010年8月13日,朱某来到大安区龙井街一摩托车经销店,以伪造的A照驾驶证作担保,与店主签订购车协议,花900元向店主购买一辆二手两轮摩托车,并约定次日付款。半个月后,朱某在并未支付购车款的情况下,将车驾驶到内江市一场镇,卖给了一个收荒匠,非法获利300元。
首次行骗成功后看,朱某更加胆大妄为,将作案对象盯向经销新摩托车的卖场,在8月30日至11月18日短短两个多月时间里,他先后窜至富顺县城、汇东新区、荣县旭阳镇、贡井区成佳镇等地,采取同样的方法,骗得价值36560元的新摩托车5辆,销赃后获利11800元。
2011年春节后,朱某恐事情败露,远赴广州市花都区打工。当年4月4日,当地警方在对某旅店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朱某形迹可疑,遂带回派出所,并上网得知朱某系网上逃犯,而将其羁押。12天后,朱某被押解回自贡。利用合同诈骗摩托车 朱某获刑二年零三月。
【注释】合同诈骗罪的处罚规定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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