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和东华农科站买卖汽车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9-07-30 00:2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上诉人广州市艺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杨相杭因买卖汽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4)云法民二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14日,上诉人杨相杭(买方)在验车后与被上诉人

  上诉人广州市艺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杨相杭因买卖汽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04)云法民二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14日,上诉人杨相杭(买方)在验车后与被上诉人(卖方)签订一份《卖车协议》,约定由被上诉人将其所有的一辆白色友谊中巴车(车牌号:粤A57128,发动机号:630153,车架号:9837513)卖给上诉人杨相杭,售价82000元。上诉人杨相杭先付70000元后提车,余款12000元在过户后付清,被上诉人负责证件齐全给予过户。合同签订后,上诉人杨相杭付款70000元后将该车提走。同日,上诉人杨相杭与广州市艺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车辆挂靠协议书》,广州市艺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同意杨相杭以广州市艺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名义自带车辆(车牌号:粤A57128)挂靠该公司。2003年12月8日和2004年4月28日,上诉人杨相杭分两次将购车余款付清给被上诉人。2004年4月1日,广东省技术监督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上诉人广州市艺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送检的一张家港市客车总厂生产的“友谊”牌29座客车的制动轮油缸作出《质量检验报告》,结论认为,依照GB7216-87及JB3934-85标准检验,送检制动轮油缸的质量与标准的规定不相符,属于不合格的劣质产品。后广州市艺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又委托华南理工大学汽车技术中心对粤A57128客车的行车制动系(制动主缸、管路部分)进行检查,结论为:该车行车制动系是采用单腔制动主缸单回路结构型式,不符合GB7258-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行车制动系的要求,行驶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安全问题。但对上两份检测报告,上诉人仅提供了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于1989年8月对华南理工大学汽车技术中心颁发的有关汽车安全等项目的检测鉴定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华南理工大学汽车技术中心科技成果鉴定检测专用章”)、以及其中一检查人员黄榕清的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华南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于1999年6月颁发)。另外,上诉人还在一审庭审中提交了35000元和17000元的服务业定额发票(均为华南理工大科技开发公司盖章,无填写顾客名称及日期),拟分别证实委托广东省技术监督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该车制动轮油缸检验以及委托华南理工大学汽车技术中心对行车制动系检查的费用。被上诉人对上述两份报告及发票费用均不予确认。

  另查明:导致本案争议的发动机号为630153、车架号为9837513的轻型客车是广东省普宁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于1999年1月27日以130000元的价格向张家港市客车总厂购买。该车于1999年1月30日出厂,1999年2月12日办理登记,登记的所有人为揭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普宁分公司。2003年6月11日,揭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普宁分公司将该车卖给被上诉人,并于2003年8月4日将所有人登记为被上诉人。2003年6月11日,对该车所作评估结论书显示评估价格为33120元,同年9月9日,广东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就评估费开出发票,发票显示评估总价为1万元。2003年11月28日,因本案当事人的买卖关系,该车再次办理了过户登记,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为上诉人广州市艺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行驶证检验合格至2004年8月有效。2003年11月24日,该车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办理过户手续时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汽车交易市场估价为6.2万元。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相杭在验车后与被上诉人经平等协商签订的《卖车协议》合法有效。虽然登记的涉案机动车所有人为上诉人广州市艺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但由于合同买方及交款人为杨相杭,且杨相杭与广州市艺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有《车辆挂靠协议书》,因此实际买受人为杨相杭。由于涉案标的物为旧机动车,上诉人在验车后才与被上诉人达成买卖协议,且根据车辆登记档案查实,双方买卖时的评估价为6.2万元,何况该评估价也仅为参考价,实际交易价高出评估价也属正常,故上诉人认为双方交易价格显失公平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至于上诉人提出的车辆质量问题,由于两份检验报告为上诉人自行委托检验,又没有相关符合证明力要求的检验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证明,被上诉人也对检验报告不予确认,因此,该两份检验报告的证明力本院不予确认。同时,被上诉人也并非车辆的生产者或经营性的销售者,双方交易的标的物为旧机动车,且事前经过上诉人的检验,也得到了过户登记,甚至在上诉人自行检验自知该车制动轮油缸“不合格”的情况下,仍然支付剩余车款,故此,可以推定上诉人对该车的质量状况在买卖履行完毕时一直是接受的。因此,现上诉人以该车质量不合格以及车价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卖车协议》退回购车款,本院不予支持。由于两份检验报告缺乏有效的证明力,且相关发票填写内容不全、出具单位与检验单位名称不一致,不能证实该发票与相关检测的关联性,因此,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技术质量检验费5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认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人广州市艺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杨相杭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240元,由上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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