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赵某与杨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赵某将其所有的位于文明街门市租给杨某,租期三年。在合同期内,杨某若需转让,应经赵某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赵某有权终止合同。由于生意不景气,今年2月,杨某及其合伙人在未经原出租人赵某同意的情况下,将门市转上给第三人李某。经双方多次协商解除合同未果,同时,第三人李某认为自己接手门市,经营生意不错,不愿腾退房屋。无奈之下,赵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杨某解除合同、返还房屋并赔偿相关损失。
审理中,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原告、被告及第三人进行调解,但因在损失赔偿、房屋腾退等方面分岐较大,当事人未达成一致协议。今年7月,区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赵某与被告杨某签订的租房合同;第三人李某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腾退该房,腾退前的房屋使用租金按原合同执行。
宣判后,承办法官耐心对当事人进行判后释疑,释明法律关系,讲清判决理由,但第三人李某仍认为其与杨某签订的承租房屋的协议有效,门市应由他继续经营,为此他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考虑到第三人李某身体残疾,自力更生不容易,如让其腾退门市,不但影响了他红火的生意,而且还可能造成其生活困难。于是,承办法官加大案外协调力度,再次给原告赵某和第三人李某做工作,希望他们能够直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在法官的劝导下,赵某、李某均作出了让步,赵某同意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李某适当提高了给付租金的标准,同时撤回了上诉。承办法官坚持不懈的调解、协调,使该案纠纷圆满解决,收到了当事人各方均满意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