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产权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更新时间:2019-07-29 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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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甲在2004年3月13日购买一套商品房,6月1日入住,11月30日开发商做产权登记,甲12月20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在同年11月20日,甲与宋某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甲将建筑面积129.7平方米的房屋,以158万元价格转让给宋某。在约定了付款期限

  甲在2004年3月13日购买一套商品房,6月1日入住,11月30日开发商做产权登记,甲12月20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在同年11月20日,甲与宋某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甲将建筑面积129.7平方米的房屋,以158万元价格转让给宋某。在约定了付款期限后,双方又在补充条款中约定了两项内容:一是该房屋目前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等卖方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完毕后双方再办理过户手续。二是买卖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生效,双方对此买卖行为均不得反悔,否则由违约的一方以总房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在双方约定的首期付款期限到来后,宋某一直没有履行合同。2005年3月9日,甲起诉到法院,要求宋某以总房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15.8万元。在庭审中宋某辩称,是甲在没有取得房产证之前,就与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行为违犯了相关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宋某与甲签订的房屋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办理过户手续,还明确了不交易的违约责任承担。因宋某的违约行为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于是法院判决宋某按合同法约定支付甲10%的违约15.8万元。一审判决后宋某提出上诉,认为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我国的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未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宋某与甲的买卖房屋的行为违犯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属于无效。但最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第三十七条以及相关的北京市房地产转让的有关规定,的确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但是,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在没有取得房屋权属证时,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无效。《城市主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取得权属证书不得转让是行政管理的规定,即要求行政机关对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办理过户手续,但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注明了双方对这一规定完全知晓,也知道只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才能办理过户,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这是符合合同法精神的。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但目前对于未取产权证出售房屋的情况,法院的处理方式也不一样,有的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请读者注意诉讼当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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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没过户,买家未付款,合同生效吗
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民法典生效,原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以下几种情况的,视为有效: 1、出卖人和买受人均是同一村的村民。该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买卖合同当然有效。 2、买受人在买卖房屋时与出卖人不是同一村的村民,但是,之后将户口迁入到该村。那么,由于买受人具备了同一村村民的资格,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卖合同有效等
但不能过户,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合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则该类买卖合同应当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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