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到底该归谁

更新时间:2019-07-29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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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最近,北京市石景山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由于原告张某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主观上存在过错,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主体不适合,双方所签订合同无效,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2000年12月18日,王某将其父王坐落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套建筑面积为28.87平方米住房

  最近,北京市石景山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由于原告张某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主观上存在过错,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主体不适合,双方所签订合同无效,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2000年12月18日,王某将其父王××坐落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套建筑面积为28.87平方米住房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当时,王某出示了该房的房产证及其父王××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等证明,与张某就该房签订了一份买卖协议,王某在协议书上签属了其父王××的名字并加盖了王××的印章。随后,二人到石景山区房地局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2001年2月1日,张某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

  然而两年后,王某之父王××却起诉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同时将张某列为第三人,要求撤销张某取得的房产证。2003年4月30日石景山法院撤销了张某的房屋所有权证,张某不服提出上诉,2003年9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那么,法院为什么会做出撤销张某的房屋产权所有证的判决呢?原来,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在房屋买卖过程中,该房屋的买卖过户审批表、房地产买卖房契存根、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凭证上“王××”的名字非其本人所签,而是其子王某私刻了其父的印章,背着父亲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当时王××本人对卖房一事并不知情。因而法院据此做出了撤销张某房屋产权所有证的判决。

  虽然法院已经做出了撤销张某房屋产权证的判决,但张某却并不愿意接受这一判决,而且也一直就该房的归属问题与王家父子进行交涉。然而一年之后,这间有争议的房子却被北京科兴拆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拆除了,由于房屋产权存在争议,拆迁公司便将198293.7元的拆迁款交存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公证处,并称将待张某与王××、王某父子的产权纠纷解决后,再凭借法院判决结果领取拆迁款。

  张某为了拿到拆迁款,将王家父子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其与王××、王某父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并确认北京市石景山区北重西厂区宿舍8号楼的房子所有权属于自己所有,同时要求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法明确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出卖人有权处分。本案诉争的房屋产权人为王××,王某在未取得代理权的情况下将属于王××所有的房屋出卖,且事后又未得到王××的追认,因此其行为对王××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张某在明知王某并非房屋产权人情况下,仍与王某签订买卖协议,主观上亦存在过错。由于合同主体的欠缺,导致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依照合同法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由于诉争房屋已被拆除,张某已无返还财产的必要,王某应将购房款返还给张某。故此,法院最后认定张某与王某所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并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张某的购房款三万元,同时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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