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农村房屋(简称农房)买卖合同有效还是无效,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律师在代理该类案件中,亦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代理思维及观点理由。
第一种观点认为:农房买卖合同有效。从我国《合同法》及最高法院《合同法》解释的规定看,合同只有在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才无效。然而,迄今为止,没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规明文禁止农房买卖。由此可见,“法不禁止即自由”,农房买卖合同属有效合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63条规定,宅基地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房买卖合同一旦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等于该农房项下的宅基地亦一并转让了。同时,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第2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 ,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的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业内人士指出,上述这两种不同的思维角度及观点理由,皆“言之有理”。但是,从全局角度出发,尽管国家没有禁止农房买卖,不过在实际中,受让人是无法取得房产证的。因为法律规定农房不能单独取得产权证书,只能采取农房产权证+农房宅基地使用权证相结合的复合式产权结构模式,而在这一点上,诸如城市居民等民事主体,依法根本不能享有上述结构模式的待遇。
业内人士强调,设定并实施宅基地使用权这一法律制度为我国独创,符合国情,并将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内存在,因此,面对个案纠纷,广大律师同行理应审慎对待,争取合法合情合理地调解解决,而非一味地将“诉讼”进行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