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案情】
申请人(原告):钱某等三人
被申请人(被告):Y市邮政局
2004年,Y市邮政局为盘活邮政资产,拟将原综合楼转让钱某等三人。合同签订后,Y市邮政局多次催促对方履行合同,支付定金800万元,但对方均以种种理由推托。在合同未能正常履行的情况下,Y市邮政局将房产转让给了第三人。2006年2月8 日,钱某等三人以Y市邮政局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和房屋买卖协议有效期内将该楼卖给第三方为由,向Y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Y市邮政局向其支付违约金800万元,并承担仲裁费。
【审判】
在收到《仲裁通知书》后,Y市邮政局的代理人对双方的《房屋转让协议》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发现:在该《房屋转让协议》中,双方约定“在发生争议时可以进行诉讼或仲裁”。代理人根据法学理论,认为如合同双方对争议纠纷的解决约定为“或诉或裁”,则属于对仲裁约定不明确,该仲裁条款应属无效(当时最高法院关于仲裁法的司法解释尚未发布)。因此,Y市邮政局向Y市仲裁委提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协议中没有明确的仲裁条款,不适用仲裁程序解决。
2006年3月27日,Y市仲裁委作出“被申请人Y市邮政局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成立,本会终结本案仲裁”的决定。之后,申请人认识到胜诉无望,未对Y市仲裁委的决定提出异议,亦未到法院起诉Y市邮政局。
【评析】
钱某等人在申请仲裁前,已多次通过律师发函给Y市邮政局,指责Y市邮政局违约,要求索赔并威胁进行诉讼。在Y市仲裁委对该案进行处理的过程中,最高法院尚未出台关于适用仲裁法的有关司法解释,而且民事诉讼法亦未对“或诉或裁”的效力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申请人是否可以依据《房屋转让协议》中关于“在发生争议时可以进行诉讼或仲裁”的约定而提前仲裁申请,就属于本案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代理人根据所掌握的法学理论,果断提出仲裁条款无效的意见,并对此意见积极与省、市法院的立案庭进行了咨询和沟通。最终,该代理意见得到了仲裁委的接受。
该案对邮政企业也起到了一个很好的警示作用:在对外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认真进行法律审查,尽量杜绝合同无效或合同个别条款无效情形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