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中,交付租赁物的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如何履行?
更新时间:2019-08-19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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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实践中,交付租赁物的期限主要有两种情形:一个是租赁合同成立后,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期限;另外就是,租赁关系终止后,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的期限。一般来讲,租赁双方应该在租赁合同中明确以上两个期限,并按照约定的期限交
在实践中,交付 租赁 物的 期限 主要有两种情形:一个是 租赁
合同成立后,出租人向
承租人交付 租赁 物的 期限 ;另外就是, 租赁 关系终止后,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 租赁 物的 期限 。一般来讲, 租赁 双方应该在 租赁 合同 中明确以上两个 期限 ,并按照约定的 期限 交
在实践中,交付租赁物的期限主要有两种情形:一个是租赁合同成立后,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期限;另外就是,租赁关系终止后,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的期限。一般来讲,租赁双方应该在租赁合同中明确以上两个期限,并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或者返还租赁物。如果当事人对于交付或者返还租赁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首先由当事人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合同相关的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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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租赁合同的效力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否具备生效的条件,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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