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在约定租赁期间出租人解除合同后,承租人是否可以请求返还部分利益?
更新时间:2019-08-18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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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答:我国《合同法》第24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的,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的,但无力交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部分返还。在融资租赁合同
答:我国《合同法》第24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的,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的,但无力交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部分返还。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可以对租赁合同的期限届满时的租赁物的归属进行约定。租赁物的归属方式不同,直接影响到融资租赁合同租金以及租期等事项。如果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的,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的,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基于公平原则,承租人可以请求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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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骗签了融资租赁,怎样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1. 当发现自己被骗签合同时,首先可以尝试与对方进行协商,尝试解除合同。
2. 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被骗签合同的一方可以主张权利,以签合同时存在欺诈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