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商法》第86条规定:“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该条经常成为承运人主张收货人负有必须提货义务的最主要的法律根据。但该条规定并没有涉及一般情况下谁负有提取货物的义务以及不履行提货义务的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也不能得出收货人负有必须提货义务的结论。
2.我国《合同法》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309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该条规定适用于收货人逾期提货的情形,实际上,从该条有关逾期提货的规定得不出收货人负有必须提货义务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