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人作为原告的诉讼主要集中在代理费或垫付费用的追索上,而诉讼相对人的主要抗辩理由为货运代理人的收费是否合理,此类案件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如下:
1、货运代理人"代垫费用"的一般法律后果。
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合同关系。虽然按照《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但在货运代理实践中,托运人预付费用的情形极少,货运代理人在大多数情况下要代为垫付相关费用,而托运人有可能在货运代理人索要垫付费用时,就某些费用应否由其承担、货运代理人应否代为交付及数额是否合理提出异议。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利息"的规定,对于货运代理人垫付的费用,原则上托运人应当承担给付责任。
2、托运人对货运代理人垫付的某些费用不予认可的法律后果。
由于托运人是费用的最终承担者,而托运人与货运代理人之间为委托关系,因此货运代理人代垫费用的行为原则上应当事先征得托运人的同意或事后取得托运人的追认,对于有证据表明托运人在事先或事后认可相关垫付费用的,则托运人再以费用不合理为由进行抗辩的主张不能成立。对于货运代理人没有证据证明托运人认可垫付费用的,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以该费用是否为必要费用为标准进行处理。
所谓必要费用,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确认:费用的产生与委托事项是否具有关联性;是否为完成委托事项所必须支付;是否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支付;受托人对费用的产生是否有过错等。如果货运代理人有证据证明费用的发生确为必要,即使其未在事先或事后取得托运人的认可,托运人仍应承担相应的给付义务;反之,则应由货运代理人自行承担。
3、货运代理人与托运人均向第三人(实践中多为承运人)履行了付费义务,托运人还应否向货运代理人支付垫付费用的问题。
实践中,货运代理人为完成托运人的委托事项,往往会以委托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人也会不同程度地参与到委托事项中来,因此第三人或多或少的了解委托人的情况。第三人为了确保自己费用的收取,往往向托运人与货运代理人双方索取费用,由此产生了重复给付问题。在货运代理人向托运人主张垫付费用时,托运人会以其已向第三人为给付作为抗辩理由,此时是否支持货运代理人要求给付垫付费用的主张,并不只是简单的付费问题,同时还意味着谁应承担向第三人追索不到费用的风险问题。
由于《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费用,因此预先给付是委托人之义务,而垫付费用并非受托人的义务,是受托人为完成委托事项而为的善意行为,从委托人履行给付义务的必要性与保护受托人善意行为的角度分析,即使在委托人与受托人存在向第三人重复给付的情况下,委托人仍应向货运代理人为给付义务,即委托人应当承担向第三人追索重复给付的费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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