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增量利益”归谁所有

更新时间:2015-11-24 09:56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受托人与委托人订立行纪合同的,受托人如欲保护自身利益,应对合同标的价格变化作出约定,明确由受托方享有价格变化所带来的利益。

  【事件导读】孔某公司与曹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代理采购合同》,约定曹某公司为孔某公司以2400元每吨价格购买一批矿产,代理费30万元。曹某公司便开始就此事进行采购,但在采购过程中,矿产价格下降了,从2400元每吨降到了1800元每吨。于是曹某公司便以1800元每吨的价格购买,并以2400元价格向孔某公司交付。孔某公司发现矿产价格下降了,便要求曹某公司以1800元每吨价格给自己,双方僵持不下最终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经过调查,最终判定曹某公司按1800元每吨向孔某公司交付。

  【案例分析】本案中,孔某公司委托曹某公司代理采购,曹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方签订购买合同,这样就在孔某与曹某两公司间形成了行纪合同法律关系。在行纪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合同没有特别说明并且事后不能能达成补充协议的,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货物的,成本降低的利益应当由委托人享有。

  【实务指南】受托人与委托人订立行纪合同的,受托人如欲保护自身利益,应对合同标的价格变化作出约定,明确由受托方享有价格变化所带来的利益。

  【法条链接】《合同法》

  第四百一十八条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若原委托合同无特别约定,并且也不能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或不能按照原合同有关系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律师解答动态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2小时前
在责任对半的情况下,车架残值归属可先由双方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一般按照公平原则,可将残值进行评估作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2小时前
支付被永久封禁先别急。可收集自己正常使用支付的证据,比如交易记录等,证明无违规操作。接着联系支付平台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2小时前
要是发现被骗,先收集好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能证明被骗的证据。之后可尝试联系对方,看能否协商让其归还钱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2小时前
一般来说,卖房一方有责任告知购买人限价商品房的相关情况。卖房方应主动把限价商品房的限制条件、产权性质
你好,你想问的法律问题,我们能帮你解决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2小时前
这很可能是诈骗话术,没所谓的“流量不足”说法。别轻信对方,谨慎对待涉及资金的信息。要是对方让你操作,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2小时前
用实名信息帮朋友售号,他找回,你可能要担责。账号交易本身可能违反平台规定,若涉及欺诈等,你作为实名提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