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解读买受人的支付义务

更新时间:2012-12-19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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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导读:买卖合同双方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对于买受人而言,一个非常重要的义务就是支付的义务。本文将通过一则案例分析来为您详细解读买受人的支付义务。【案情】2010年4月23日,原告陈某...

  导读:买卖合同双方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对于买受人而言,一个非常重要的义务就是支付的义务。本文将通过一则案例分析来为您详细解读买受人的支付义务。

  【案情

  2010年4月23日,原告陈某某给被告张某某送价值2万多元的汽车配件,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被告各种配件总计465个,价值2万余元。同年9月27日,原告又给被告送价值1.5万元汽车配件,被告又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陈某某配件款15000元整。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未支付。审理中原告提供欠条及证明各2份,被告对欠条中配件数量有异议,称原告都提走了且供的配件不合格给自己的经营造成损失。

  【评析

  被告不按欠条支付价款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了对买卖合同的违约?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它是合同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具有特殊的法律特征:

  首先,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

  其次,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

  再次,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要交付标的物。

  最后,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所以按照买卖合同的第二个特征,买卖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买卖双方都有一定的权利义务。作为出卖人最主要的义务就是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作为买受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那么谁没有完成自己的义务,而只是享受了他人的权利,那么就构成对合同的违约。在本案中,被告在原告交付货物后,没有支付货款而只是写了欠条,那么仍然视为对支付价款义务的履行,那么其后没有履行兑付欠条的行为,就构成了对债务的不履行。

  价款是买受人获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对价。依合同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并不得违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法律规定、参照交易惯例确定。

  原告在履行完自己的义务后,有权要求被告在约定的期限兑付欠条,被告不偿还债务的行为实际上是违法的,所以其在法院提出的请求在没有证据的支撑下无效,也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买卖合同在生活中很常见,当前基层法院审理的买卖合同纠纷大都和本案类似,双方对买卖行为达成共识后,卖方按约定交付货物后,买方以欠条形式确定应付款项,后由于质量问题、货物数量问题等原因产生纠纷。双方在买卖过程中对自身的权利义务关注甚少,纠纷产生后往往因为举证不利而承担了不利的后果。

  所以,在经济生活中,作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定要恪守各自的义务。买受人必须就购买行为支付价款,而出卖人就必须及时交付出售物给当事人,并及时转移出售物的所有权给买受人,同时还必须担保物的瑕疵责任,也就是日常大家所讲的质量责任。同时还应注意保留交易的凭据,以便在纠纷发生后能有效主张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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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
可援引此条,但是一般诉讼都不用这条,因为要附带赔偿。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前提是该证据并非非法取得。
买受人要承担违约责任么?
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有疑问可以电话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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