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原则
更新时间:2019-08-14 16:2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此处的风险是指标的物非当事人原因而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合同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在由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情况下,如果标的物已
此处的风险是指标的物非当事人原因而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
合同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
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
买受人承担。
在由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情况下,如果标的物已经毁灭,出卖人应该返还全部价金;如果标的物已经损坏,出卖人应该按标的物价值减少的程度返还相应的价金;如果标的物已经损坏并且买受人不愿接受的,出卖人应该返还全部价金。在由买受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情况下,无论标的物是毁灭抑或损坏,买受人均不能免除给付全部价金的义务;如果价金已经支付的,买受人不能请求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价金。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合同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