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情况下,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
更新时间:2019-08-14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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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如果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那么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
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如果标的物不需要运输,
出卖人和
买受人订立
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那么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总之,这种情况就是出卖人有义务在某一地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至时,如果标的物已经特定于合同项下而且出卖人已经完成了必要的交付准备工作,让买受人能够取得标的物,如将标的物适当包装,刷上必要的标志,并向买受人发出
通知让其提货等,则标的物就处在了可以交付买受人处置的状态。如果这时买受人违反合同的约定没有接收标的物,那么按照该条的规定,买受人就从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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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不接收标的物,风险由谁承担?
你好,造成他人财产损害是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赔偿的范围一般是以实际损害、实际经济损失为依据。当然,这里的财产包括有形的财产,也包括无形的财产。
出卖人多交付标的物,买受人接收的,应如何处理?
买卖合同交付的标的物质量有问题的处理方法: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也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以及交易习惯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或者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