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买卖合同双方负担什么权利义务

更新时间:2020-01-22 14:2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试用买卖合同作为买卖合同的特殊形态,有着区别于一般买卖合同的优势,它给了买受人更大的选择空间,能够最大的体现买卖双方的合意。买受人先行试用要购买的产品,以买受人在一定时期内对该产品表示认可为生效条件的合同是试用买卖合同。那么试用买卖合同双方负担什么权利义务?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此问题的分析,欢迎阅读。

  一、试用买卖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试用买卖合同作为买卖合同作为买卖合同的特殊形态,相较于一般买卖合同来说具有以下两种特征。

  1、买受人可先行试用产品。一般的买卖合同奉行“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原则,出卖人并无“先交货后收钱”的义务,买受人也无“先交钱后收货”的义务,因此“钱货”往往是在同时交付的,但是在试用买卖合同中,奉行的是“先交货后交钱”的交易原则,买受人可先行试用产品,在规定时间内认可该产品使合同生效后才有“交钱”的义务,“钱货”的交付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也即试用期。

  2、合同生效需以买受人认可该产品为条件。一般买卖合同往往在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合意即可生效,不存在其他的生效条件,但是在试用买卖合同中存在生效条件,且该生效条件为买受人认可该产品。在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合意仅可使合同成立,但不能使合同生效,因此在条件成就时双方均不受合同的约束,此时产品的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买受人仍有享有是否购买该产品的权利。

试用买卖合同双方负担什么权利义务

  二、试用买卖合同怎么认定

  1、试用买卖合同一定是一个附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也就是说试用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在成立时并未生效,无法约束双方当事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生效。

  2、试用买卖所附的条件是买受人对产品的认可。试用买卖合同属于附条件买卖合同,但附条件买卖合同有多种类型,如可以产品符合一定标准为生效条件,又如可以明天是否下雨为生效条件,但试用买卖合同的条件则是买受人在试用该产品后,对产品的质量、形状等内容的认可。

  3、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对产品的认可与否具有意志自主性, 对其不得加以其他条件的限制。买受人对产品的认可是纯粹以买受人个人意志决定的,买受人在试用产品后,如果认可产品,即使该产品存在质量等问题,合同也将生效,但如果买受人不认可该产品,则即使该产品完美无缺也不能使合同生效。买受人的自主意志是决定试用买卖合同性质的最关键内容,一旦该买卖合同生效并不取决于买受人的自主意志,则该买卖合同不属于试用买卖合同。

  4、试用买卖合同中必定含有对产品的试用条款。试用买卖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最突出的特点即在“试用”二字,因此试用条款是试用买卖合同不可或缺的条款,假如在合同中不存在试用条款,那么即使在其他方面与试用买卖合同如何相似,它也不会是试用买卖合同。

  在全部满足上述4个条件后,我们就可以基本确定该合同属于试用买卖合同了。这4个条件是确定是否为试用买卖合同的必要条件,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因此在判定是否为试用买卖合同时应结合着4个条件综合判断,切忌只看部分不看全部。

  三、试用买卖合同双方负担什么权利义务

  1、试用买卖合同中的认可是权利,而非义务。买受人拒绝认可,无须任何理由。

  2、试用买卖合同中的认可权是形成权。即使在试用期内,出卖人不再愿意将标的物出卖给买受人,只要买受人认可,买卖合同仍然有效。

  3、试用买卖合同须在试用期内认可。试用期的长度由双方约定,没有约定的,又不能按照漏洞填补规则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4、试用买卖合同中的认可是否具有溯及力。对此有争议,大陆通说观点认为,买受人的认可无溯及力,买卖合同自认可时生效,而非溯及自成立时生效。

  5、试用买卖合同中的认可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可采用三种方式认可。第一是明示认可,即买受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表示认可。第二是以推定方式认可,即买受人通过实施特定的行为予以认可。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构成认可;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构成认可。第三是,以单纯沉默的方式认可: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上述内容为大家简要分析了“试用买卖合同双方负担什么权利义务”这一问题。大家可以学习到由于试用买卖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在合同效力方面有着巨大的差异,不同的合同类型可能会对当事人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当事人在签订试用买卖合同时一定要小心识别,确定其是否属于真的试用买卖合同,建议当事人在签订试用买卖合同时能够咨询专业的法律团队,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困扰。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欢迎在线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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