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买卖合同签订履行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更新时间:2015-11-13 10:4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买卖合同作为日常工作生活是最常见的一类合同,与公司或者个人的实际利益息息相关,把握好签订买卖合同中的注意事项及需要防范的风险,必将使自己处理主动的地位。

  一、预防欺诈

  1. 主体欺诈

  买卖合同主体即买卖合同当事人,其真实性与相应履约能力是买卖合同当事目的实现的重要保障。买卖合同因主体的广泛性,利用主体欺诈的手段也是形形色色,不一而足。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 虚构主体欺诈。主要表现为当事人一方为无注册资本、经营场所、组织机构等的“皮包公司”,利用营业执照、伪造的身份证明等骗取相对人的信任。有些骗子甚至采取付高额回扣给相对人的业务人员,或利用金钱、女色拉其下水,诱使其签订合同,从而实现骗取货款或货物的目的。

  (2) 借“名”欺诈。这类陷阱的表现形式是履约能力较差或根本无履约能力的主体通过挂靠一家名气较大的公司或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采取合营形式以取得使用大企业“名声”的便利,从而大肆行骗。

  (3) 冒名欺诈。这是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假借他人名义与另一方签订合同的合同陷阱形式,主要表现为利用各种手段取得被冒名企业的有关文书甚至印鉴,或者采取伪造、变造他人印鉴的方式,以他人名义实施诈骗活动。

  2. 金蝉脱壳

  这类合同陷阱主要是当事人利用中介组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其类型主要有以下三种:

  (1) 母公司借子公司身份实施诈骗。为实施诈骗目的,母公司先以较少资金设立一控股子公司,再以子公司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然后以合法形式将财产转移至母公司。由于母公司非合同当事人,且其对子公司仅负担有限责任,故其不可能承担对相对人的债务,相对人债权无从得到保障。

  (2) 破产欺诈。行为人在签订买卖合同前,先注册设立一家公司,然后以该公司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再将全部财产以合法形式转移到别的公司或个人名下,相对人只能请求无财产的公司承担责任,结果只能是使该公司破产,债权并不能得到保障。

  (3) 变更主体逃避债务。这种陷阱是通过合同的多次转让达致目的,其手段是对相对人许以优惠条件,或者制造合同承受人信誉良好的假象,诱使相对人同意合同转让,行为人免除合同债务。但受让人实际为无履行能力的企业,使相对人血本无归。

  3. 标的物欺诈

  这类合同陷阱表现为行为人在买卖合同标的上做手脚,主要是:

  (1) 虚构标的物。行为人并没有可供出卖的标的物,也没有获得标的物的现实可能性,同样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但是却采用各种手段制造其有履行能力的假象,从而使相对人堕入陷阱。

  (2) 品质欺诈。当事人在合同中故意使用含糊、模棱两可的词句,对标的物品质作不清楚甚至不利于相对人的表述,或者在样品上做手脚,故意封存有隐蔽瑕疵的样品,使相对人陷入其设置的合同圈套。

  (3) 假冒“名优”。行为人谎称其标的物具有“专利”或为“名优特产”,或者提供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甚至伪造的产品“名优”证书,使相对人以高价购买其产品。

  (4) 出售无权处分的财产。行为人将他人之物,或者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出卖给相对人,使相对人无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而蒙受经济损失。

  (5) 出卖含有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标的物。行为人声称其具有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但实际并无权利,甚至对此作出各种保证,诱使相对人以高额价格受让标的物。由于存在知识产权的侵权,相对人将承担侵权责任,但却无法向出卖人追偿,因而遭受损失。

  4. 履行欺诈

  (1) 以假充真或以次充好。出卖人以虚假的标的物或劣质标的物冒充合同约定的标的物进行履行,以损害买受人利益。

  (2) 利用模糊条款欺诈。

  (3) 利用伪造、变造或有其他瑕疵的信用证、提单等进行欺诈。

  5. 索赔欺诈

  (1) 利用违约责任欺诈,其具体形式因买方或卖方而有差异。买方的手段主要是在标的物品质、履行时间、方式等上面做手脚,诱使相对人订立其根本无法依约履行的买卖合同,然后以卖方违约为由而主张其赔偿违约损失。卖方的手段则主要是订立各种不利于买方主张违约责任的合同条款,如对违约请求的时间限制、品质检验条款等,从而使买方无法及时提出质量异议或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期内提出请求而遭受损失。

  (2) 利用违约金、定金欺诈。与前一种方式相似,当事人一方故意诱使另一方订立其根本无法履行的合同,从而利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获取利益。

  二、签订买卖合同的风险防范

  1.严格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

  为避免与骗子公司或无相应履行能力的主体签订买卖合同,在合同订立前或订立后履行前,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履约能力是防止因合同陷阱受害的有效措施。的内容主要包括:

  ①对方当事人的注册登记情况;

  ②对方主体性质是否为法人;

  ③签订合同的人是否有合法授权;

  ④当事人使用的印鉴、证明等是否真实;

  ⑤对方的商业背景情况。

  在未弄清对方真实情况以前,不要轻易与对方签约,特别是要尽可能杜绝像仅凭对方的一张名片就与之订立合同的情形发生。特别在涉外买卖合同中,由于涉及跨国交易,风险性更大,因而更要对对方的真实性作必要调查。其手段可以是:

  ①通过银行查询;

  ②通过行业查询;

  ③通过特殊机构如进出口商会等查询;

  ④直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关情况证明。

  2. 签订合同时应严格把关除了在主体方面要认真审查外,还要在合同条款上注意防漏补缺,以免给对方留下可乘之机。在签订合同时,应力求合同内容完备,特别是用语准确、清晰。如为买方,对货物交付时间、地点、方式等应力求清楚、准确。特别是对标的物有特殊要求时,更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对于合同质量不能用语言作准确描述,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封存样品的方法。在封存时,应对样品质量情况作周到细致的检查,防止隐蔽瑕疵存在。对于需要验收的标的物,应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合理时间。如为卖方,要特别注意交付标的物的时间、地点、买方付款的时间及方式、合同风险转移的条件等。

  除上述方面外,当事人还要注意了解与合同法律适用有关的强制性规定。由于该类规定有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特点,如果当事人错误地相信约定,结果仍然可能陷入他人设置的陷阱或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如我国某公司曾将一批食品运交美方买受人,结果在海关被扣,理由是食品中的“农药残留量”超过美国规定,美方以此要求退货。尽管该食品畅销各国,并无质量问题,但因不符合美国食品质量规定,仍属于不合格商品。该公司只好向美方承担违约责任。

  3. 利用担保条款保障权益

  防止合同风险的各种措施中,利用合同担保保护自己的利益是当事人最经常采用的手段。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等,在涉外买卖合同中则更多地采用备用信用证、保函方式。在利用担保时,应当同时注意防止担保陷阱与风险

  4.利用法律规定保障权益用法律规定防范买卖合同陷阱与风险涉及多方面的问题,这里仅谈两种手段:一是利用瑕疵担保责任规定;二是利用 “揭开法人面纱”规定。

  (1) 关于瑕疵担保责任。如果出卖人用具有瑕疵的标的物来履行合同,本质上是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故属于违约行为,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该种责任的承担比违约责任更趋严格,所以对防止标的物品质或权属欺诈具有重要利用价值。

  (2) 关于“揭开法人面纱”规定。揭开法人面纱,也称法人人格否认,指为阻止法人人格的滥用、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的特定事实,否认法人与其投资者各自独立人格及投资者有限责任,责令投资者对法人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制度。尽管对于该制度的一般认可及其适用条件尚未制定法律依据,但在若干行政法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皆体现了该制度的精神,如《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的批复》均一定程度认可了投资者对企业法人债务的承担责任。而在最高法院公布的有关判例中,法院更依据法人人格混同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否认法人独立人格。合同当事人如果有效利用这一制度规定,请求破除法人独立人格的面纱,将可以有效避免因破产欺诈等合同陷阱遭受损失。

  5. 避免心理弱点,慎重签订合同

  要力求避免贪小便宜、急功近利等心理弱点,以免他人利用该心理弱点而设置合同陷阱。如不要盲目从众,或贪图价格优惠及其他诱惑,以免购买存在隐蔽瑕疵的物品。为防止他人利用索赔条款实施欺诈,当事人应根据自己的履行能力订立合同,综合考虑货源组织情况、生产加工能力、资金来源、特殊许可的取得、履约期限等因素,切不可贪图一时利益而订立自己根本无法履行的合同。

  6. 增强权利意识,及时主张权利

  发生合同陷阱后,应当及时主张权利,特别是要及时保全索赔时效。索赔时效,又称索赔期限,指对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的期限。索赔时效与诉讼时效不同,后者为法定期间,该期间经过,一般仅产生对方的抗辩权。但索赔时效则为索赔请求权的有效存续期间,性质上为除斥期间,该期间经过,当事人将根本丧失索赔权利。因此,当事人应当及时在索赔期限内提出索赔请求以保全索赔请求权。如买方应及时组织验收,对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的标的物及时提出质量异议。对索赔期限的约定,应力求合理,如果索赔期明显不合理,当事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请求赔偿,必要时通过诉讼或仲裁求得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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