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在买方和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出卖人由于各种原因,比如房价上涨,出卖人反悔。以共有人未同意,无处分权等理由拒不协助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那么作为买受人,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有这样的案子,房屋所有权证有了,土地使用权证没有,那这样的案子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它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有一个实际履行、继续履行,金钱债务之外的如果不履行,我们可以强制你履行。法院将强行地让出卖人去履行这个交房的义务,另外还有一个办过户,这也是要履行的一个主要义务,你不履行就要强制履行。我们经常遇到法官说,他不履行怎么办?我最近看到公报上登的一个案例,就是办了房屋所有权证,办土地使用权证的不配合,判决书上就讲了一大段,引用了《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上“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一贯原则,也讲到了买卖房屋取得所有权后,他有权要求出卖人转移建设用地使用权。
如果他不办,就出现了土地登记簿上名义的权利人是出卖人,实际的权利人是买受人,这就出现了名义的所有权人与实际的所有权人不一致,这个时候怎么办?不是说这个买受人去办过户登记,这里就有一个创造,这个受让人有权请求变更登记。我们就应该想到,我们让这个出卖人去办土地使用权过户,如果他不过户,可不可以让买受人去办过户呢?买受人去办土地使用权过户的话,登记机关接受不接受呢?那现在这个判决创造性在于不是过户,既然出现了名义的权利人与实际的权利人不一致,这种情况就应认为受让人有权请求变更登记,创造性在这里,不是过户的问题而是变更登记,那么受让人拿着这个判决到登记机关去,要求按照这个判决把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变更过来。这个裁判是合同纠纷案件,它用的是《物权法》上的规则,“房随地走,地随房走”,这是我们《物权法》上一项原则。在这个案件当中,它不是孤立的某一个法律。
根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各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对于买受人来讲,首先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房屋予以查封,然后及时将法院起诉,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方案整理:
1、申请强制履行;
2、由买受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过户;
3、申请变更登记(名义的权利人与实际的权利人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