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地质工程第二勘察院(以下简称二勘院)、尹xx因与蒙自矿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自矿冶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红河中院)(2007)红中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四次调查,上诉人二勘院的委托代理人俞翼、尹建生,上诉人尹保忠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怜玉,被上诉人蒙自矿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尚显达、车伦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03年10月27日,蒙自矿冶公司委托二勘院对阿尾尾矿库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进行勘察。2003年11月30日,蒙自矿冶公司与二勘院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附件《阿尾尾矿库工程勘察工程量及费用》。合同约定:由二勘院承担蒙自矿冶公司阿尾尾矿库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任务,工程勘察费预算为80万元。合同后有双方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印章。附件对该工程量及费用作了明确约定。附件中双方签字盖章处二勘院印章后委托代表人栏有尹xx之名。2003年12月26日,二勘院对蒙自矿冶公司作出《关于阿尾尾矿库工程勘察工程量及费用增加的请示》。2004年1月6日又作出《关于阿尾尾矿库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项目工期延长的请示》。2004年2月28日双方作出《蒙自矿冶阿尾尾矿库工程勘察野外工程量验收表》。2004年3月,二勘院和云南地质调查院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所(以下简称物化所)共同作出蒙自矿冶公司白牛厂中长期阿尾尾矿库《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该报告载明尹保忠是项目负责人和编写人之一。自2003年12月17日起至2004年7月9日止,蒙自矿冶公司先后支付给二勘院和物化所尹保忠工程款82万元。其中,尹xx收款37万元,二勘院收款45万元。庭审中,二勘院确认该工程总款以80万元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