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里扒外吞苦果 宁乡判决一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案件
更新时间:2019-08-29 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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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宁乡县法院对一宗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卢某利用职务之便为被告提供技术服务,与被告签订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国家和国有企业利益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法院判决驳回卢某的诉讼请求,并由其自行承担诉讼费用。卢某与同事何某原系湖南
近日,宁乡县法院对一宗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卢某利用职务之便为被告提供技术服务,与被告签订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国家和国有企业利益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法院判决驳回卢某的诉讼请求,并由其自行承担诉讼费用。
卢某与同事何某原系湖南省煤炭坝能源有限公司职工。自1993年下半年开始,卢、何违反本单位不得擅自为周边小煤矿提供技术服务的规定,会同双凫铺区煤矿(后改名为宁乡县大成桥乡四煤矿,2001年被宁乡县政府关闭),共同勘探、研究。期间,卢拿出所在单位属秘密级的采掘图纸,与何设计了一 “通风井”(实为生产井)。该井设计超深越界,超过允许深度48米,越界至五亩冲分矿地界。1994年3月,双方签订了一份技术咨询合同,合同约定:卢、何为煤矿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从技术上指导煤矿每年开采煤8万吨以上,服务4年以上;煤矿每生产1吨煤向卢、何支付咨询费0.4元,每年结算2次。合同签订后,大成桥乡四煤矿已支付卢报酬47500元。1997年5月,检察机关对卢、何立案侦查,然后对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并将其依据技术咨询合同收取的咨询费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收缴。湖南省煤炭坝能源有限公司给予卢开除公职的处分。
1998年3月,大成桥乡政府与大成桥乡四煤矿在未通知卢的情况下,终止了与卢的技术咨询合同,然后与何续签合同。卢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大成桥乡四煤矿继续支付技术咨询服务费2.1万元,并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卢违反规定擅自为周边地区小煤矿提供技术帮助谋利,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之规定,损害了国家和国有企业的利益,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该技术咨询合同属无效合同。法院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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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咨询合同服务内容
技术咨询合同的主要条款有:
1、项目名称;
2、咨询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3、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4、委托方的协作事项;
5、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6、验收、评价方法;
7、报酬及其支付方法等。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八条规定,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责任的承担
(1)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方不仅要向委托方传授技术知识和经验,而且还需要为委托方解决特定的某一项技术问题;技术咨询合同顾问方只是为委托方进行决策提供参考性意见和方案,而不具体从事合同所指向的具体科技工作。
(2)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方为委托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应保证质量,并对实施结果承担责任;而技术咨询合同是顾问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向委托方提供参考性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一般并不承担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的成果归属
技术咨询合同的主要条款有:
1、项目名称;
2、咨询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3、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4、委托方的协作事项;
5、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6、验收、评价方法;
7、报酬及其支付方法等。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八条规定,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