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本条是对履行合作开发合同完成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的规定。
合作开发是合同当事人从事的以获得一定新技术成果为目的的共同事业,各方对技术成果的获得都投入了资金,都做出了创造性的劳动,因此都应当分享该技术成果。
依本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根据具体情况,各方承担以下义务或享有以下权利:
1、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时,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该优先权的基础在于各方依合同的约定投入了资金并具体完成了研究开发任务。优先权的含义是在同等条件下,合作合同当事人比其他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2、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专利申请权是财产性权利,因此可以放弃。基于共同共有关系,其他共有人取得了全部专利申请权。
3、申请人取得专利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尽管该当事人放弃了该专利申请权,实际上,他仍控制着该技术成果(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依据专利法上的先用权,他可以免费使用该专利。
4、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依据共同共有的理论,对于共同共有物的处分应协商进行,在专利申请方面也是如此。由于不申请专利,该技术成果属于技术秘密的范围,当事人仍可以通过转让该技术秘密获利,对其影响不是很大,故此,本条做出如此规定。
当然法律不禁止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该技术成果的归属。实践中,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约定技术成果的归属的情况有以下几种:(1)约定研究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为一方所有,但享有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适当补偿。(2)约定向合同外第三方转让研究成果时,应经合作开放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此获得的利益由各方共享。(3)在某种情况下,当事人各方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技术成果的分享份额以及各自享有的专利申请权。(4)约定由当事人一方享有对合作开发成果的独占使用权或转让权,但取得这一权利的当事人对其他各方当事人支付约定的价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