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先扣利息等同减少本金

更新时间:2019-08-18 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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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新余刘先生:去年3月,我借给朋友张某3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为10%,并在当时付本金时扣除了3000元当利息。到了还款时间,我多次催张某还钱,张某总以目前无力偿还为由拖欠。日前,张某主动告诉我,有法律规定他只欠我27000元。根据《合同法》第200条规定

      新余刘先生:去年3月,我借给朋友张某3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为10%,并在当时付本金时扣除了3000元当利息。到了还款时间,我多次催张某还钱,张某总以目前无力偿还为由拖欠。日前,张某主动告诉我,有法律规定他只欠我27000元。

      根据《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利息的,应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同时,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据此,张某应返还刘某本金27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2008年9月23日,李某经人介绍向宋某借款1.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1年,月息1分5厘。李某给宋某写下借据,借据中约定首先扣除利息2700元,借款到期后李某归还本金1.5万元。当日,宋某交付给李某1.23万元。借款到期后,因李某未归还借款,宋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李某偿还借款1.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借款事实无争议,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李某应当向宋某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但双方约定借款时首先扣除利息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宋某实际向李某交付借款1.23万元,因此,李某应当按照此数额向宋某履行返还义务,并承担相应利息。法院遂判决李某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返还宋某借款本金1.23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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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时,对方是先计利息再计本金,还是先计本金再计利息?
借款合同还款视为本金还是利息要以双方约定为准。如果借条或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利率及利息支付时间,利息就是利息;相反,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则可以视为分批偿还的本金
法院扣欠款人工资先扣本金还是先扣利息
利息=本金×利率×存期。但是,对于借钱的利息,如果在借条中有约定的,则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就是没有利息。
民间借款先扣利息后还本金写借条复印身份证
【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后果】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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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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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明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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