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贷纠纷对举证
更新时间:2019-08-17 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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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关于借贷纠纷对举证发生借贷纠纷后,如果因为事实的****难以查证,不足以认定对方存在诈骗犯罪的,当事人可以提起借贷关系的民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作为一起普通民事纠纷,能否举证是胜诉与否的关键所在。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后,首先应当确认借
关于借贷纠纷对举证
发生借贷纠纷后,如果因为事实的****难以查证,不足以认定对方存在诈骗犯罪的,当事人可以提起借贷关系的民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作为一起普通民事纠纷,能否举证是胜诉与否的关键所在。
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后,首先应当确认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没有书面合同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借款关系发生争议时,主张存在借款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能够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按照民间借贷案件进行审理。
审判实践中,出借方与借款人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借款合同的很少存在,而借据是民间借款案件最常见的诉讼证据。借据实际上就是借协议.既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又能够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当然,这里还涉及到对借据的关键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原则问题。只要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即可,有些借据虽然记载内容不完整,但借款的主体和数额是明确的,基本事实能够证明即可成为诉讼证据。
如果出借人能够提供借款人亲笔书写的借条,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那么这就是强有力的证据。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借据或借款合同,原告仅以口头借贷关系为事实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或者说说原告提供借据或借款合同,白纸黑字表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但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抗辨证据导致案件复杂,导致借款关系难以认定的,法院在审理中就应当注重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例如,当事人之间以口头形式达成借款协议的,应当综合当事人陈述及其他相关证据综合认定。如果有其他相关证据证实原告陈述的,对出借方陈述和相关证据可以认定。但如果借款人否认出借人陈述的,则无法对其主张予以支持。对于这一点,关键要慎重审查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既要对当事人提供的书证予以充分审查,又不要忽视其他相关证据,确保在证据形成关联性的基础上综合认定。
另外, “讨债”是有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在对方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的最后期限的两年内你没有主张权利,那就失去了胜诉权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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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借贷纠纷
债务人失踪,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法院是会立案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3条规定,债务人下落不明,但未被宣告失踪,债权人起诉要求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传唤后缺席判决或者按中止诉讼处理,有了判决书后,债权人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这样就会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无限的延伸,在这个过程中,只要债务人一出现,债权人就可以申请法院重新启动诉讼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其权益将会得到保障,而不会因为过了诉讼时效期间而失去法律保护。 也可以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
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
民事借贷纠纷,,,
民事借贷纠纷是指因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而产生的纠纷。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方式包括了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