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我的朋友三次向我借款九万五千元,立有借据。朋友多次支付款项给我,我都写有收据,收据写明是收到支付的利息款。后来朋友称:已还清款。同时称,借款属无息借款。我说借款属有息借款,后我将朋友告上法院。
一、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借款属有息借款,是属于对利息高低发生争议,因此按四倍利息处理。 朋友提起申诉,再审法院判决:借款为双方对有无利息发生争议,不能证明为有息借款,故按银行同期利息计算借款利息。
律师分析:
1、从法律逻辑角度,如果对方认为没有利息,首先当然首先属于有无利息争议;对你而言,必须先获得有利息的确认,然后再主张利息高低;
2、现在关键问题是应当由你证明是有利息还是由对方证明无利息?即举证责任在谁?原则上,谁主张谁举证。是你起诉对方,是你要求对方支付利息。因此,举证责任在你。
3、你提供的现有证据能否证明借款属于有息?你提供的单方面主张对方的支付属于利息,未获对方认可,不足以证明你的利息主张;那么,结合你向对方写三次收据主张利息对方未否认,能否认定对方默认有息借款?要看具体情况。
4、如果从第一次收据到起诉,对方没有任何异议,可以认定对方有一定过错;同时,如果你每次收据所列金额作为利息明显偏高或不合理,可以认定该行为违法而根本否定其效力。综合本点,很可能应倾向于你不能证明借款无息。
5、最后一点,也许从效率角度应当首先提出来的:双方的争议实际集中在应按四倍还是一倍利息来计算。这个差异也许就是几千元。你们双方值得付出两审加一再审的代价吗?恐怕这属于典型的浪费司法资源,也浪费你们自己的精力。为片瓦之愤怒,为尺寸之利益,大干一场,留下的只有友谊的消失、人情的湮灭,徒生遗憾。